谎报安全事故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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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谎报安全事故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判决,当然了,根据我国《刑法》139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必须要严厉惩处。
谎报安全事故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谎报安全事故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b、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二、生产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安全生产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存在安全事故,那么也应当及时的对此进行调查,并且找清楚原因及时补救,如果谎报安全事故,将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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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人故意谎报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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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个朋友最近需要写一份交通事故安全认定书,但是不知道具体格式是什么,所以想咨询一下交通事故安全认定书具体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安全认定书具体应该怎么写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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