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可以不支付债权人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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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解散不可以不支付债权人债务。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在清算完财产后清偿债权人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公司解散可以不支付债权人债务吗

公司解散不可以不支付债权人债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在清算完财产后清偿债权人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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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解散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二、公司如何应对债权债务纠纷
大多数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债权债务纠纷,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三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四是对相关法律了解得不多。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现仅就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1、欠款监测
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采取适当的追讨欠款方式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债权方还可在之前或之后,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3、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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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什么时候支付工资
这个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单位(清算人)主张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未结算工资部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员工的工资要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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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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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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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支付令可以公告送达债务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支付令可以公告送达债务人吗
提起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必须送达给当事人,是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
支付令的适用条件
支付令的适用条件,即人民发出支付令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发出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督促程序中,人民只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询问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因而要求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要达到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的程度。这是人民发出支付令的首要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也就是债的法律关系明确,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是具体的人,且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
(2)债权债务的内容明确,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的义务,应明确具体,包括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债务人履行义务已届履行期限,对依约定尚未届履行期的债务,人民不能发出支付令。应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3)债权债务的标的物明确。债权债务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这里仅限于金钱、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能违法或规避法律。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即指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合法,直至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仍受法律保护,如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合法,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失效,债权人丧失了申请支付令的权利,
明确、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是支付令适用的首要条件,而且界定了支付令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即不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何类事件或行为产生,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人民均可发出支付令。对支付令适用的案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适用。实践中,有人主张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适用支付令,理由 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如果受害人向提供的损害过程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清楚明确的,人民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发出支付令。笔者认为,这类案件不能适用支付令,传统的民法理论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划入侵权损害之债,将受害人称之为债权人,加害人称之为债务人,而《民法通则》将债权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人身权)分别单独成节加以规定,并未将公民因他人致害身体请求赔偿的权利归入债权,因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债权债务关系,人民对此不能适用支付令,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支付令是针对债权人的请求作出的,由于设立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这样就有必要对债权人申请支付对象作出限制,规定简便、易履行的标的物作为债权人申请支付的对象。金钱、有价证券能起到简便、易履行的作用。这里说的金钱主要指人民币,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外币,如民间借贷外币的,受法律保护。有价证券则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提单、公债券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不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这方面的纠纷。如果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则当人民送达支付令给债务人时,债务人就有可能因债权人因负有债务未履行而提出抵销其请求,那么,人民对债务人的请求也需要审查,这不符督促程序的目的。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也就不能发出支付令。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未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不能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关系,而没有发生纠纷的,并不影响人民对债权人的请求发出支付令。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通过法定方式能够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为了使债务人能充分行使“异议权”。人民的支付令必须送达到债务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有的同志认为,《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支付令应采取哪种送达方式,则可采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送达支付令。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异议权”和对此设立督促程序的目的,送达支付令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使债务人有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机会,如果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债务人拒收的,也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但须告诉债务人支付令的内容,这样同样能起到保障债务人行使“异议权”,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由于时间较长,达不到督促程序简便快速的目的,一般不宜采用。公告送达则不能采用一是当公告期届满时,债务人有可能实际不知道支付令,债务人的“异议权”就无从谈起;二是公告期限为60天,时间太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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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清算的程序 1、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立后,即应着手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必要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 2、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5、实施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注销公司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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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债权债务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解散债权债务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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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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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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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二、公司如何应对债权债务纠纷
大多数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债权债务纠纷,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三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四是对相关法律了解得不多。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现仅就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1、欠款监测
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采取适当的追讨欠款方式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债权方还可在之前或之后,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3、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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