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判决解散后是否还能营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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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判决解散后不能营业了。公司解散是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是进入清算程序,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判决解散后是否还能营业

公司判决解散后不能营业了。公司解散是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是进入清算程序,停止营业活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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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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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后,法院会如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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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营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现在要清算倒闭了,请问大家,公司解散会议的决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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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依照前叙法条
  应该是,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以及“依照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才是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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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你题目的话是只要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内容就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个是不正确的,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只有特殊内容(就是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导致公司解散)才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一般内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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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2、符合原因可以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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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解散后可破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决议解散后可破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解散和破产可不是一样的,解散之后要想破产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行。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只有上诉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关于判决解散公司时的判决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  实践中,股东在向人民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往往同时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部分学者及实务界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看,认为判决解散公司时应当根据股东申请一并判决公司股东于一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笔者对此不予赞同,理由为以下三点:  
(一)公司解散之诉与清算程序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人民对此采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以判决的方式做出认定。而清算程序则是一种给付之诉,适用的是非诉程序并以裁定的方式做出确认。故人民不宜对二个不同诉讼程序的请求合并审理,否则,不仅不符合法理,且公司清算是一件非常复杂繁琐的事情,也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此外,能否一并判决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呢笔者认为,从诉讼程序角度来考虑也是不妥的(下文从另外的角度也给予分析)。人民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司法执行力,对变更之诉做出的判决,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人民如果一并判决公司进行清算,在公司无力自行清算后申请进行强制清算时,人民是按执行程序受理还是按非诉程序受理,是执行庭审理还是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这样,不仅在逻辑上易造成混乱,在实务上也难以操作,易造成推诿。如江苏省海安市人民就判决一起公司解散并清算案件,后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但是由执行庭办理还是由审判庭办理这项工作却困扰着该市。  
(二)从司法被动性来讲,不宜主动介入公司清算事务  
首先,人民依法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后,也仅仅是发生了公司解散的事由,等同于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其他四项解散事由。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组织清算,人民不宜主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其次,在人民对是否判决解散公司做出生效判决前,公司是否解散尚无定论,且即使判决解散后,公司是否能够自行清算亦无定论,在此不确定因素下,人民也不宜对公司事务作过多的干预。第三,陷入僵局的公司一般没有达到破产的程度,且经营较好,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公司被判决解散后,股东会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也会尽快组织清算,以减少损失。  
(三)一并判决公司清算并不能保证减少诉累,提高效率  
首先,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如不能自行组织清算,股东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组织清算,也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没有必要依据判令清算的判决来组织清算;
其次,公司被判解散并清算,如股东不能在判决指定的期限组织清算,也还必须向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根本就没有省略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也达不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第三,判决股东组织清算,似有否决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之嫌,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债权人只要有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就可以申请人民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债权人也可以根据解散公司的判决申请公司清算,以便及时了结与公司间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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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的决议怎么写?
合伙企业解散的决议中,应当写清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召开会议时间程序,解散时间等事项,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合伙人成立企业后,如果有法定情形出现,或者合伙人经过一致协商要解散企业的,应当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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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订立合同单位: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所有制)。
(其余单位依次如上所列)
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______产品,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______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联营宗旨
______。
第二条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与方式
______。
第四条联营常设机构______联合总公司的地址:______;隶属:______;经济性质:_____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核算。
第五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
第六条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经济实体,各自经营,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为联营成员。
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__(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联营成员单位: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盖章)
银行帐户:____
地址:______
(其余同上。略……)
__年__月__日
公证或鉴证机关:____(公章)
__年__月__日
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订立合同单位: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所有制)。
(其余单位依次如上所列)
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______产品,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______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联营宗旨
______。
第二条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与方式
______。
第四条联营常设机构______联合总公司的地址:______;隶属:______;经济性质:_____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核算。
第五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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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成员各是经济实体,各自经营,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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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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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__(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联营成员单位: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盖章)
银行帐户:____
地址:______
(其余同上。略……)
__年__月__日
公证或鉴证机关:____(公章)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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