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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专利权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应当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专利局收到放弃专利权声明后,由相应流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所放弃专利的申请日。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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