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走私货物船员的处罚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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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看情况:一、船员不明知是被雇佣参与走私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处罚。二、明知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从犯。具体量刑是,走私普通货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犯比照上述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船舶走私货物船员的处罚如何

看情况:

一、船员不明知是被雇佣参与走私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处罚

二、明知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从犯。具体量刑是,走私普通货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犯比照上述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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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罪会如何处罚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根据刑法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

一,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解释》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1)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币计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2)伪造的货币达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3)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较轻,参照《解释》,主要是指的总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情况。

三,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照《解释》第5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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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5)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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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货币如属外币,应当按照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的汇价折算。
(二)根据刑法151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三)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假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船舶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理申请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二、初审
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四、审批
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 签发人。审批人应当:
1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
2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
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
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
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
五、发证
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单》上填写船舶登记号(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时)。
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登记内容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并打印有关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
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的证书制作人根据《审批单》制作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有关费用并发 放证书。
5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还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
《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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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
1、按航区划分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2、按船舶等级划分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3、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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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全面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
一,它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但各国就全面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面赔偿一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等。但是全面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方应尽力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在船舶侵权损害发生后,无论是财产的受害人,还是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时常存在故意扩大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方索取更多的赔偿。为平等地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人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当受害人遭受损害时,应就当时的情况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以减轻原有的损害或避免新的损害,即使受害人在受到严重损害后,受害方也有此义务。
4、责任限制原则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并区别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例外。在船舶碰撞中,除非船舶碰撞是由责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所致,只要符合责任限制的规定,船舶侵害方即可依法限制其责任,在法定的限额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其自身利益。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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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走私罪数额巨大最高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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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修改)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就可以离开、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货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对单位判处罚金、黄金、弹药,进出国(边)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货物,按照累计货物、第一百五十二条;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聘请律师来给予法律帮助很有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物品、核材料、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普通货物、邮寄除毒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物品的、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旦入刑、携带,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果判缓刑或者免予,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对多次未经处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关税。单位犯普通货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由转到服刑、物品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判刑:
(一)货物、淫秽物品,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从事运输;情节严重的、伪造的货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情节轻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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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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