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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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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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填写好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拨款结算方式、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签订合同的双方的个人信息,签订日期等内容即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填写好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拨款结算方式、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签订合同的双方的个人信息,签订日期等内容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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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3;4。
3,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建筑工程竣工后,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按子项、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6。5;1
3,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7,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建筑内部装修;5;8、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验收需要走的程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检查竣工图纸、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边测试、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注,具体验收程序如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主要内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火灾应急照明、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行文呈批表、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建设单位到窗口;8、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1
1,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验收人员应边检查、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车道,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1、单 项、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10、防烟、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6、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排烟和通风。9。资料齐全后。
4,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9;12。
2,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重点1。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申请复验时;2。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4、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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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处理施工索赔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1、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只有具备了索赔意识,才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2、承包人应对施工合同的所有文件了如指掌。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范、图纸以及标价的工程量表等资料,承包人都应相当熟悉。承包人应该清楚哪些工程内容是合同中约定的,哪些又是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和增加的,尤其是对合同变更和增加的内容承包人更应该引起注意。  
3、施工中注意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程索赔工作处理的好坏归根到底取决于承包人对索赔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否做得扎实。因此,承包人注意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应该是索赔工作的重中之重。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列举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指令、来往公文函件、各种会议记录、施工现场记录、工程财务记录以及施工气象记录等资料都可能成为承包人提出索赔时的原始依据。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遇到索赔事项时,应当及时搞好有关资料的签证工作,以便为以后的索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4、当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时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施工中承包人应尽量避免采用一揽子索赔的方法来处理索赔。因为一个工程项目经历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如果承包人等到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成后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先前索赔项目发生时的一些证据资料可能就会丢失,承、发包双方对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就可能会产生争议,承包人这时提出索赔,困难就会增加。因此,一旦索赔项目发生后,承包人应该尽快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即使发包人不给予认可,承包人也要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尽可能与发包人就如何处理该索赔事项达成协议。为日后处理该索赔事项准备相关证据资料。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以便承包人在遇到索赔事项时才能意识到该事项是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承包人只有意识到索赔事项的发生,才可能谈得上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了。  
6、在处理费用索赔时,不能忽略工期索赔。承包人通常只会注意到对损失的费用主张索赔却往往容易忽略对工期的索赔。殊不知工期损失对承包人来说有时也是至命的。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案例中,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被发包人告上法庭的案例占据了很大比例。因此,承包人在遇到索赔事项时,一定要冷静分析,该事项是否对工程进度造成了影响。凡是影响到工程工期的,承包人都应果断的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承包人在处理工期索赔时,一定只能就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主张工期索赔。  
7、承包人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首先分清发包人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以便按责补偿。同时还要注意补偿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和合理。承包人在提出索赔时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和技巧,切不可不分青红皂白的把各种损失都推到发包人头上,在计算索赔损失时又任意夸大损失。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自检报告中的规范及设计要求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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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表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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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下面是本人为您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样本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内容: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和测试,辅材和线管线槽的采购、安装铺设。
  第二条 工期
  1 、本项目的施工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
  2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做相应调整。
  2.1 、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造成的工期变化,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2.2 、 双方书面确认的计划工期改变;
  2.3 、不可抗力因素。
  第三条 承包方式和造价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具体内容参见工程设备报价清单)。
  
2、项目总造价:人民币(大写):(¥)。工程 施工信息点数、单价及材料报价清单为合同附件,项目最后造价按实际 施工工程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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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的问题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包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有缺陷之日起算。但具体起算点的确定,要根据纠纷发生的时间和建设工程的不同结构来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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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要进行机场合同的制定,想请问律师机场建设施工合同应该如何制定,制定是都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1)由于该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监理单位必为甲级。因为乙级监理单位只能承担飞行区指标为4D及以下的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2)依据《民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机发[2000] 108号)的相关条款,该监理单位的资质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核查。
(3)争议双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调解不满的原因:1)调解意见应是书面的,不应是口头的;2)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内,监理工程师应将调解意见通知争议双方,而不是41。
(4)如果外方监理单位要介入该机场的建设监理(与中方监理单位合作),须通过民航总局的资格审查。3)建立现场测量控制网根据勘测单位给定的永久性坐标和高程控制点,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要求,进行施工场地闭合导线和水准线路控制网的布设,设置工程施工的临时控制测量标桩(网)。
(3)由于跑道及周边地形是中部高、两端低,且东侧离国道较近,考虑到缩短运距、 防洪排涝及减少运输功等因素,搅拌站应布置在跑道中部东侧施工作业地点以外的地方。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施工作业地点。4.解析(1)在机场施工进度管理中,编制各类工期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申请、停工复工申请、赶工计划申请、工期进度计划实施、竣工验收等均为进度管理的基本工作,相关技术文件需要建造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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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缩短运距、防洪排涝、减少运输是施工场地平面布置的首选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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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设施的建设有哪些
[律师回复] 居住区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四十项,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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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
(三)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四)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民店、综合粮油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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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存车处、居民汽车场、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
(七)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与巡察、居委会、房管机构、市政管理机构、绿化、环卫管理站;
(八)市政公用: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公交首末站、市政站点、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加强社区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管理”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区(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街道设立社区建设管理站等派出管理机构或者派出管理人员,城建监察大队要向街道派驻城建监察中队,切实加强社区管理。要严厉查处社区内的各类违章建设,禁止乱搭盖、乱加层、乱设防盗网,以及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小区物业管理,理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的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企业,要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依照合同,做好社区物业的管理,其履行合同情况及管理服务水平应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全体社区居民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时,应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200-2020),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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