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滥采会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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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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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情况而定,是否判刑要看涉案价值的多少。数额小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数额大的,构成犯罪,由国土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案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经评估确定。
私挖滥采会判刑吗

要看涉案价值的多少,案值少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数额大的,构成犯罪,由国土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案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经评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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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爷在山西的某个村开了小煤窑,每台出煤的产量还挺高的,挣了不少钱,最近因为煤窑出了事故把他的事给就揪出来了,请问私挖滥采判几年徒刑?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讲的呢?
[律师回复] <br/>一、对私挖滥采如何适用刑法罪名对以单位名义,取得采矿权滥采、超许可范围开采、擅自进入封闭的井口开采、滥采的;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滥采的,以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定罪处罚。对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时可适当从轻)。<br/>二、对私挖滥采行为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罪名正确适用上述两个罪名,有效打击私挖滥采行为和犯罪,关键就在于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br/>1、犯罪分类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犯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范畴,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畴,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也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等客体。<br/>2、客观特征不同。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盗窃犯罪的客观特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在我市私挖滥采违法现象的客观特征上,二者还有如下区别:<br/>(1)从参与人员和组织程度看,前者人员较多,组织较为严密,有复杂分工,如掘进、安检、通风、采煤等;后者则相反,最明显分工是有“望风”、“暗哨”人员。<br/>(2)从公开程度看,前者一般是公开的,具有“开采煤炭资源”的特性(有的也具有隐秘性);后者一般具有隐秘特性,从头到尾“悄悄”进行(但也有少数胆大妄为者“公然性”),“偷煤”是其显著特征。<br/>(3)从参与人员对违法犯罪的认知程度看,前者只有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犯罪,多数人员认为是在打工上班挣钱;后者则几乎所有参与人员都认识到其行为违法犯罪。<br/>(4)从作案工具和犯罪成本投入看,前者一般有采煤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场面较大,有较大的资金和设备投入;后者一般工具简单原始,如稿、锹、麻袋和背筐等。<br/>3、犯罪主体不同。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单位集体盗窃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的刑事责任)。<br/>三、以盗窃罪追究私挖滥采行为应注意的两个问题将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的行为,以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理论上还必须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界定:一是这种盗采的煤炭是否符合盗窃对象对财物的一般要求,即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属于动产范畴、没有法定为其他犯罪对象。应当看到这种情行下的煤炭与未开采的煤炭资源的区别,未开采的煤炭资源是一种资源,其价值有一种期待价值和利益,价值的实现要有采矿等过程;而封闭井口内的煤炭具有现实的价值,只要打开封闭井口,进入井内,使用稿、锹即可取得,有的甚至可以伸手“拿”来,用麻袋和背筐即可实现其非法的占有和支配,已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性和属于动产范畴的特征。煤炭资源被列入《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是一种资源,但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已不是资源和可期待的价值,而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应当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调整。二是这种煤炭的所有权的问题,亦即盗窃了谁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所有权,从我市的现实看,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等,不是无主的财产,应当属于“公私财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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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采滥挖会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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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滥采是个什么罪,很严重吗?详细一点,有关法律的啊。
[律师回复] <br/>一、对私挖滥采如何适用刑法罪名对以单位名义,取得采矿权滥采、超许可范围开采、擅自进入封闭的井口开采、滥采的;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滥采的,以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定罪处罚。对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时可适当从轻)。<br/>二、对私挖滥采行为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罪名正确适用上述两个罪名,有效打击私挖滥采行为和犯罪,关键就在于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br/>1、犯罪分类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犯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范畴,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畴,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也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等客体。<br/>2、客观特征不同。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盗窃犯罪的客观特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在我市私挖滥采违法现象的客观特征上,二者还有如下区别:<br/>(<br/>1)从参与人员和组织程度看,前者人员较多,组织较为严密,有复杂分工,如掘进、安检、通风、采煤等;后者则相反,最明显分工是有“望风”、“暗哨”人员。<br/>(<br/>2)从公开程度看,前者一般是公开的,具有“开采煤炭资源”的特性(有的也具有隐秘性);后者一般具有隐秘特性,从头到尾“悄悄”进行(但也有少数胆大妄为者“公然性”),“偷煤”是其显著特征。<br/>(<br/>3)从参与人员对违法犯罪的认知程度看,前者只有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犯罪,多数人员认为是在打工上班挣钱;后者则几乎所有参与人员都认识到其行为违法犯罪。<br/>(<br/>4)从作案工具和犯罪成本投入看,前者一般有采煤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场面较大,有较大的资金和设备投入;后者一般工具简单原始,如稿、锹、麻袋和背筐等。<br/>3、犯罪主体不同。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单位集体盗窃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的刑事责任)。<br/>三、以盗窃罪追究私挖滥采行为应注意的两个问题将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的行为,以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理论上还必须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界定:一是这种盗采的煤炭是否符合盗窃对象对财物的一般要求,即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属于动产范畴、没有法定为其他犯罪对象。应当看到这种情行下的煤炭与未开采的煤炭资源的区别,未开采的煤炭资源是一种资源,其价值有一种期待价值和利益,价值的实现要有采矿等过程;而封闭井口内的煤炭具有现实的价值,只要打开封闭井口,进入井内,使用稿、锹即可取得,有的甚至可以伸手“拿”来,用麻袋和背筐即可实现其非法的占有和支配,已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性和属于动产范畴的特征。煤炭资源被列入《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是一种资源,但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已不是资源和可期待的价值,而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应当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调整。二是这种煤炭的所有权的问题,亦即盗窃了谁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所有权,从我市的现实看,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等,不是无主的财产,应当属于“公私财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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