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同等责任赔偿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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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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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车祸同等责任赔偿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三)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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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认定,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标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车祸责任认定,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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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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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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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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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若双方均为机动车,我方将根据强制保险标准赔偿对方损失,超出部分双方各承担50%。若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方需承担40%的损失,剩余60%由自己承担。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残疾或死亡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等。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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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工伤等级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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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车祸怎么理赔
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一般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会按照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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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致人死亡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车祸致人死亡同等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车祸致人死亡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责任的认定标准是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我国现在说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 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 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 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等责任也分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对方财产202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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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祸认定标准,车辆间的车祸认定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车祸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有哪些,怎么认定车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祸致人死亡的无责任情形有哪些 1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无责任情形1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2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 交通事故一般是发生在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主要有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等情形,在现实中出现了交通事故无责赔偿。那么交通事故无责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无责赔偿主要有哪些情形?详情请看下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下面是一些赔偿情况: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无责的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责任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为:财产损失100元,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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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车祸同等责任时,双方车辆均使用交强险互相赔偿,不足部分各承担50%。若一方有商业保险,可用其理赔。若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由对方赔50%,自己承担50%。同样,有商业保险可通过保险公司理赔。机动车先使用交强险赔偿对方,再按情况各自承担50%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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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同等责任,同等责任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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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车祸中同等责任的赔偿方法1、若双方均属机动车范畴,则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应各自行使自身的交强险为彼此进行赔付;若交强险不足以承担全部损失,则超出部分需由对方负担50%款项,剩余部分由己方承担50%责任。如若双方中任何一方拥有保险保障,便可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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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责任认定50% ,工伤认定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办法如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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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车祸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荆门车祸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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