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不构成犯罪是否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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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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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会赔偿的,因为只是在为了调查案件才对嫌疑人留置的。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留置不构成犯罪是否赔偿

不会赔偿的,因为只是在为了调查案件才对嫌疑人留置的。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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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如雇用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得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的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两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之间商业互动频繁,民事留置权中牵连关系的规定对于商事来说过分严苛,为了利于商人基于连续易活动产生的债权保护,因此法律扩大了商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今天就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
一、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二、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殊约定相抵触: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三、留置权善意取得:
1、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债务人动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未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b《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善意取得一般应满足以下要件:
(1)债权人取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占有;
(2)债务人交付的动产非其所有;
(3)债权人在取得占有时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4)债权已届清偿期;
(5)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无处分权:不能成立留置权;b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制度,对动产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大家一定要注意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特别要注意的是那些不能成立留置权的情形,尽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千万不要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路途中走了弯路!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请您来电咨询的在线获得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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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在法律程序中,刑事拘留并不是定罪的结果。 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被拘留仅仅代表有犯罪的嫌疑,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只有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才能证明涉案人员确实犯罪。 所以,刑事拘留只是侦查阶段的一种手段,不能作为最终定罪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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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在现代社会,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侦查手段,不是必然会被认定为犯罪。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时,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拘留就一定犯罪,还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根据证据和法律综合判断。所以,被拘留只是有嫌疑,不一定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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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1)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1)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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