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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无法撤销。如果已经解决完毕过户手续,有了受让方姓名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房屋隶属受让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撤销已经解决完毕的房产。除非是住房灭失,当事人自己申请放弃住房屋权等情况。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组织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能够撤回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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