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加班致病算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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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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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加班生病,除非是职业病或者加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第四项: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超时加班致病算不算工伤

加班生病,除非是职业病或者加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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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工伤及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其中较为接近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情形(即“双工 48小时”)。然而正如本案案情所显示,谈某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在其下班回到宿舍后死亡的,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双工 48小时“”的规定。因此,在目前的立法框架和司法实践中,很难将员工的猝死认定为工伤。
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尽管劳动者猝死不属于工亡,但这并没有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正如我们在本案中看到的,昆山华A公司在谈某猝死前一日安排延时加班
1.5小时,超出法律规定的1小时。法院认为,昆山华A公司在诉讼中未举证证明当日安排谈某超过1小时加班存在特殊原因,亦未举证证明其对谈某提供了健康保障措施。因此,可以肯定,用人单位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3. 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与员工的猝死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仅要有侵权人的过错行为,而且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应当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也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最难的部分。
本案中,法院首先排除了刑事案件及他杀可能,尽管被侵权人的家属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仍然肯定了猝死与加班之间的因果关联性,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高强度高频率的加班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是造成劳动者健康损伤的原因。但是,法院在法院中进一步说明,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谈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并不能肯定加班是猝死的唯一原因。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对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在因果关系的论证中,如果存在其他明显因素削弱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部分也会受到影响。在另外一起员工猝死的案件中[2],法院审理查明,劳动者系因心脏病发作引起猝死。其猝死前确实存在高强度的超时加班,但同时存在死前饮酒的情形,因此不能确定劳动者猝死的具体诱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家属均无法举证证明该诱因与死亡过错参与度的关联,因此判决用人单位酌情承担15%的过错责任。在这个案件中,饮酒作为外来因素中断了超时加班和员工猝死之间的因果联系,用人单位因此承担的过错责任部分也相应降低。由此不难看出,如何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程度,仍然是这类案件中责任分配的重点及难点。
4. 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哪些费用?
在确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其赔偿劳动者亲属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须承担的费用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近亲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如该员工有被扶养人的,须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此外,用人单位因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
有些地区(如广东省)存在地方规定要求企业需要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职工发放一定标准的丧葬补助费、救济金及抚恤金的[3],企业也需要按照这一标准发放相关费用给劳动者的遗属。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不仅可以达到合法合规的标准,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对于缓解劳资矛盾和家属情绪亦有一定的好处。
结论与建议
对于目前“双工 48小时”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学界虽有诟病,但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确实无法通过工伤保险的途径为过劳死员工的亲属提供救济。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一定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仍然可能依据举证情况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制定合理的加班政策,并注意员工的身心状况,避免“过劳死”等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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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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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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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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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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