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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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具体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具体有哪些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3)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 对价违法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哪些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综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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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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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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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在泗阳这边发生了一点劳动纠纷,希望可以申请复议,那么在泗阳去哪里行政复议?具体范围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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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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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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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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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想问一下行政复议是范围根据法律具体是哪些?我的一个朋友呗交警处罚,他准备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
一,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第
二,行政强制措施。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遣送等,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
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
四,行政确权行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非经农户同意而随意变更或废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农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并可任意申请行政复议。第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主体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九,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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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具体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四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十条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你好,朋友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在等结果,想要了解一下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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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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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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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的具体内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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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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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妹要去对公安部门的不执法给行政复议,但是却被打回来了,行政复议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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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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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之前因为对于公安机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不服,申请了复议,准许和解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显然,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即仅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部分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
相应地,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是:
(一)和解事项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二)行政复议当事人自愿和解;
(三)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签署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予以从轻处罚而当事人认为应减轻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和解适用范围。
有人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不包括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其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不仅包括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也包括依法可减轻或免予处罚时,是否选择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方式和幅度。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情形,而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就不属于自由裁量问题,而属于违法行政问题;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未减轻处罚的,以及依法应当免予处罚而未免予处罚的,也属于违法行政而非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具备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有权选择作从轻处罚,或者选择作减轻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幅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有关“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也授予行政机关选择是否减轻处罚的裁量权。前述情形下行政机关选择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均属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三、现行行政复议和解范围太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和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本文认为,现行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过窄,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基于实现案结事了、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邀请该第三人参与协商并达成一致)。只要参与和解的各方自愿,并在和解程序上对被申请人加强规范和制约,防止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确保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准许。
反对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纳入行政复议和解范围的,主要是担心两点:一是担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二是担心申请人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会损害行政执法威信。第一种担心,完全可通过完善和解程序,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对和解内容的审查力度来防范。况且,不管和解事项是合法性问题,还是合理性问题,都同样要防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第二种担心,则主要是执政理念的问题,完全没必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倡导的就是公众参与、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倡导协商会话。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公法范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变更或撤销,但以法规无相反规定为限。在行政执法中,只要不违背强行法规定,基于现有证据,与行政相对人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协商沟通甚至和解,符合现代社会依法行政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利于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合法性问题,已形成共识的,如果不允许和解结案,复议机关就只能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甚至需要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处理模式,申请人的合理诉求,不能及时得到实质性解决,行政效率更低、社会效果更差。
当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被申请人、申请人经协商后,也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由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再由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此模式,其实也是一种和解,但比行政复议和解更烦琐,稳定性更差,效率更低,不如直接扩大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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