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公司的法人的利弊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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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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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做公司的法人的利弊有哪些

一般来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会有一定的股份和分红,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公司欠款不还,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为法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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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债务重组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非常项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而后者则属于正常收益,因此,此方面的信息披露应予强化。此外,一些公司没有完全按照最新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对债务重组事项的要求进行披露,致使投资者对其“公允”性产生怀疑。因此,如世纪星源、资产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值得重视。因此,应加强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信息披露。在年报债务重组事项中、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分类中的哪一种,起到更强的提示作用,列入“非常项目”附表中、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方式、收益总额等逐条披露,令人一目了然,但是均未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叙述不够清晰,难以快速提供有效信息资产抵债“功不可没”除关联债权人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巨额欠债慷慨地一笔勾销外,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是1999年债务重组中常见的方式,主要根据该资产自身存在的“活跃市场”或者类似资产存在的“活跃市场”的“市价”确定。而一些上市公司的非现金资产似乎有着较为“活跃”的市场,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单独反映出来,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知晓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更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但ST琼能源1999年报对其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ST中华此项收益分别高达1.18亿元和3.66亿元,没有明确说明是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上市公司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的确定普遍披露得不够明确与充分,因而在债务重组中“价值凸现”。如ST振新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价值抵偿对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的欠款,产生资产转让收益1108.98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1207.72万元;ST黄河科将生产的部分电视机,债务人用于偿债的存货、短期投资,应规定一个量化指标。而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如何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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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夫妻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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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一)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二)可以使风险可控,鼓励投资。(三)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四)一人公司可以有利于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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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51和49利弊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51和49利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份是51%与49%的分成,那占51%的股东比占49%的股东多出的优势是对公司拥有决定的控制权即绝对控股?。也就是无论董事召开股东大会做什么重大决定,只要持股51%的股东不同意,决定就无法实施,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除外。但如果个人持有49%的股份,其它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49%的话,这样也可算作控股股东,也可享受以上权益。若其它单个股东持有股份超过49%,那么持有49%的股份只能被认定为重要股东,有权参与讨论公司重大事项,并无决定权。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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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利弊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的优势:
1、 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它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因而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制度。
2、保释制度的另一优点在于对国家资源的节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保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办案经费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设上,并不是一个最优的资金配置选择。
3、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势必会造成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一同羁押的环境中而潜移默化地发生思想改变,这无疑是与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驰。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弊端:
1、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2、对取保候审使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运用条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使取保候审运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具有显显的模糊性。由于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常常是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结论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3、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制约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形式为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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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
利处:代表权和签字权: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等,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决策权:在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通常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可以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重要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弊端:无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代表公司行为,如果公司行为违法或违反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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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利弊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要离婚的话,总要有一个人先开口,如果大家都不开口的话,那么离婚永远不会离成,人们也永远困在不幸福的婚姻里面无可自拔,不能够合法的去追求新的幸福权利。但先提出离婚似乎有很多的问题,那么,没什么特别的好处也没什么坏处。如果婚姻中两个人都不存在过错的话,那财产就是平分的,如果有过错方的话,财产会向另一方倾斜。或者抚养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的,也会倾向多分一点。谁先谁吃亏有道理吗经常听到一种民间流传的说法,叫做“谁先谁吃亏”,当你准备提出离婚时,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你一定会很疑惑,原本主动提起离婚的话又咽了回去。那么,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由判决。可见,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如果你提出离婚要求,如果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但是,以上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你先提出离婚,通常你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他强烈一些,他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你不让步,他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你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你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因此,“谁先提起离婚谁吃亏”到底适用不适用你的情况,主要看你的心态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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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与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1、民间借贷有利于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大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银行的储蓄及其投资转化压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开拓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领域及产品,推动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服务质量。 2、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农村、县域资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弥补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 3、民间借贷的实质是城乡居民之间互相调剂资金,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4、民间借贷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使部分企业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又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而产生的破产、倒闭。 5、民间借贷对形成民间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有借有还,被国人视为基本的道德准则,对其鼓励和弘扬,可推动信用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6、民间借贷可以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促进广大城乡居民养成投资习惯,对致富兴业具有十分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1、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存在于金融机构调控范围之外,影响国家对全社会资金总量的准确把握,制约金融政策的实施,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较严重的滞后或偏离效应。 2、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使国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调控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举措难以到位。 3、民间借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有一定消极作用。 4、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集蓄放贷能力。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了不少本该存入银行的资金,个别储户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 5、民间借贷易引发民事纠纷,影响地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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