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是夫妻的利弊
公司股东是夫妻容易导致公司混同,会产生以下情形:
1、财产混同。
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
2、业务混同。
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但同时因为他们将以股东的身份在一起决定一家公司的命运,倘若夫妻二人都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夫妻共同相处的机会增多,相互的理解也会加深,这些都有利于家庭的稳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的权利有什么
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显示股东身份。
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七、查阅权。
八、参与重大决策权。
九、资产收益权。
十、关联交易审查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历史股东是否还是股东
历史股东即退出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不再是公司股东。
历史股东是通过转让其全部股份、请求公司回购其全部股份等方式而退出公司的人,在退出公司后,就不再具有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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