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享受征地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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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补偿安置的对象一般的认定标准为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各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对于安置对象的认定也是不同。通常有以下划分标准:农村或非农户口、村民资格、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外嫁、是否在外就读户口迁出、宅基证的有无、宅基地的来源等。
哪些人不享受征地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对于补偿安置的对象一般的认定标准为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根据各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对于安置对象的认定也是不同。通常有以下划分标准:农村或非农户口、村民资格、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外嫁、是否在外就读户口迁出、宅基证的有无、宅基地的来源等。

因此,应当根据被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在该地区具体有哪些人不符合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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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例子可以说明
1998年间,卢妹经与黄小刚恋爱后,嫁到广西百色城郊的大湾村某屯黄大刚家庭,与黄小刚结为夫妻。2001年间卢妹与黄小刚因感情不和而离婚,2007年间复婚,同年卢妹将户籍迁入夫家落户,2011年11月间卢妹与黄小刚再次离婚。卢妹自到夫家后一直耕种该家庭承包的土地,离婚之后到外地打工至今。 2012年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国家征收了该家庭承包的土地
1.94亩,获得的补偿款24183
8.46元。因黄大刚、黄小刚未支付卢妹征地补偿款,卢妹于2014年3月向右江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大刚、黄小刚支付征地补偿款11078
2.80元。黄小刚则认为,卢妹嫁来后未分得承包地,且卢妹已离婚,不是其家庭成员,不应享有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妹与黄小刚结婚后,成为黄大刚家庭成员,有权共同承包经营本户所承包的土地,且卢妹嫁到黄小刚家后一直耕种该家庭承包的土地。虽然卢妹离婚后未在夫家生活,但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卢妹在该村民小组的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丧失,应享有该家庭承包户获得的征地补偿款。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黄大刚、黄小刚支付卢妹征地补偿款3022
9.80元。(文中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性,在承包户中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意指在承包期内,不论该承包户人口增加多少,只要是同一户成员,都有权共同承包经营本户所承包的土地。同理,如在承包期内,该承包户发生减员(死亡、农转非等),原承包的土地仍由该承包户剩余的人员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以及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地居住生活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妇女离婚仍在原地居住生活或者在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是确定该妇女离婚在原地是否丧失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卢妹在该村民小组的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丧失,应享有该家庭承包户获得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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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享受征地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当前,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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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中也会有这样的规定:“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
如果按着这条规定执行的话,胎儿也是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目前就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除了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预留了胎儿的份额外,还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有些地方拆迁征收补偿会具有更人性化的一些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对于这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具体如果执行还要看各地地方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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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胎儿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胎儿可以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吗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此法条来理解的话,胎儿还没出生,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因此不能享有权利,不能承担义务。
有些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中也会有这样的规定:“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
如果按着这条规定执行的话,胎儿也是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目前就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除了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预留了胎儿的份额外,还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有些地方拆迁征收补偿会具有更人性化的一些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对于这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具体如果执行还要看各地地方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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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户口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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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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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简易征收可否享受即征即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征收增值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即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并未明确可享受优惠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因此,简易征收方式下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实行简易征收。文件并未对企业自己采掘上述原材料的比例作出规定,因此,在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等材料生产的基础上添加部分少量外购粉煤灰等废渣,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
综上所述,上述实行简易征收的砖瓦企业,生产符合财税〔2015〕78文件规定要求的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注: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刊登对纳税人咨询的答复。作者王登平张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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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简易征收可否享受即征即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征收增值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即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并未明确可享受优惠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因此,简易征收方式下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实行简易征收。文件并未对企业自己采掘上述原材料的比例作出规定,因此,在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等材料生产的基础上添加部分少量外购粉煤灰等废渣,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
综上所述,上述实行简易征收的砖瓦企业,生产符合财税〔2015〕78文件规定要求的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注: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刊登对纳税人咨询的答复。作者王登平张雨霞
中国税务报简易征收可否享受即征即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征收增值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即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并未明确可享受优惠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因此,简易征收方式下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实行简易征收。文件并未对企业自己采掘上述原材料的比例作出规定,因此,在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等材料生产的基础上添加部分少量外购粉煤灰等废渣,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
综上所述,上述实行简易征收的砖瓦企业,生产符合财税〔2015〕78文件规定要求的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注: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刊登对纳税人咨询的答复。作者王登平张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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