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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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费;(5)残疾赔偿金;(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死亡补偿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交通费;(11)住宿费。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损失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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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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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失包括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损失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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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承包人在合理使用中的损失是否包括人身损失
[律师回复] 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个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接收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规定,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年-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人应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是作发包人,该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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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损失鉴定依据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农业损失鉴定依据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损失鉴定根据农作物受影响的面积,成灾面积,损失的牲畜,还有渔业受灾面积等等来确定损失的金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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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失包括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通事故损失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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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赔偿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吗
[律师回复]
一、车祸赔偿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吗贬值损失,指车辆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中因遭受损伤,而致使该车辆在再出卖时价格大大降低,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的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此种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的伤亡,而且包括财产的损失。最高人民对交通事故中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都主张由交通事故责任者予以赔偿(法释{1999}5号),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后的贬值费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车辆贬值损失作为因被侵害造成的损失应受赔偿。
二、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
1、与侵害人协商。协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平息纠纷的好方法。侵害发生后,先与对方协商解决的方法,只要双方都同意,马上付款;或签订协议;或以欠条形式,都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2、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协商不成,就要及时求助与法律。此时应抓紧向,同时要求委托评估结构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以确定损失数额,同时对侵害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使将来的赔偿金有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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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不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损失险不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由于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适用于很多车辆损失的常见状况,因此多数车主都会选择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并不能保证所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都可以获得赔偿,因为根据合同约定,车损险赔偿范围适用于合同规定的的车辆损失诱因。所以车主在投保车损险后,还可以适当投保汽车盗抢险等。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适用于五种情况:
1、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2、车辆发生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车辆损失;四是车辆遭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4、在车辆有驾驶人随船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以上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
二、哪些情况车辆损失险不赔偿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1、无证驾驶。所谓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或超越准驾车型车种。无证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此造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凡下列情况均被视为无有效驾驶证: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3)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持实习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持实习驾驶证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7)驾驶证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副证超过“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据”上的有效期;

8)虽有驾驶证,但未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
2、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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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包括哪些
1、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2、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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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处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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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处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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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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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处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认定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破坏的故意。
2、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承担着大量的客运、货运任务,对它们进行破坏会造成旅客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飞机,也包括其他飞行工具。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由于交通工具性能的不同,倾覆也包含了各种情况,比如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情况;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这种毁坏行为与倾覆行为一样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为有效打击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已达到“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这不仅包括正在行驶和飞行期间,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2)破坏的是否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等,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同样不构成本罪。
4、必须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
对这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故意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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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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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失都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失都包括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四)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编辑]固定资产损失鉴证说明编写要求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  
1.说明盘亏固定资产的原因;  
2.盘亏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3.责任认定赔偿情况验算;  
4.审批核准情况介绍;  
5.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  
6.盘亏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1.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技术鉴定证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5.内部审批核准情况介绍;  
6.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  
7.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  
1.被盗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验算;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向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5.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四)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情况说明;  
2.说明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原因;  
3.确认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情况说明;  
4.闲置、技术进步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情况说明;  
5.固定资产本身原因导致产生不合格品的情况说明;  
6.固定资产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说明;  
7.技术鉴定报告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说明;  
8.损失认定情况说明。  
(五)不具备确认条件的财产损失  
1.说明不具备确认条件的原因;  
2.说明应进一步补充的证据;  
3.说明职业推断和客观评价等过程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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