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包括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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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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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如下: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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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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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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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方全责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方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 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 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 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 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 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 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 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 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 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 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 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 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 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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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即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所以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的;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笔者在这里重点要谈的是关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想对房屋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都能找到一座价值相当的房屋或者与房屋价值相当的金钱来作为担保,可是如果无法提供担保,一般都会拒绝其保全申请。这时,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就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1、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当事人需要寻找一个有实力、并有信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之后,担保公司会让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作出风险评估;如果担保公司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作信用担保,当事人需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最后,担保公司向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能证明担保资质的文件、曾经作过的信用担保的清单等等文件。
合同解除的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的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商解除的区别在于:
1.约定解除权解除是事先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乃是事后约定的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权,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3.约定解除权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而协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
4.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常常是一方当事人,而协商解除是双方解除,这种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合同解除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的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商解除的区别在于:
1.约定解除权解除是事先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乃是事后约定的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权,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3.约定解除权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而协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
4.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常常是一方当事人,而协商解除是双方解除,这种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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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情形包括哪些
1、法律规定,只能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在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申请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担保。3、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之后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4、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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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房产证除名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证除名包括什么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与子女间的房产证除名
(一)子女可以通过房产赠与的方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父母。
房产赠与的流程:
1、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产赠与协议书
2、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房地产权证;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二)如果想要将父母的名字进行房产证除名,则可以采取析产的方式。
房产析产需要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析产协议及公证书;——房屋析产协议书范本
3、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面积测绘报告;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1、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判决的需提交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3、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析产,还需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
夫妻间的房产证除名
夫妻间的房产证除名,首先,双方需做出财产的约定;然后,带着约定协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最后,带着两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等相关的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准备生产时装,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料,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 由于约定解除也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此,该约定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指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和英美等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法国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解除。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则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因迟延履行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使用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了主要债务。 (2)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规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又比如,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准备生产时装,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料,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 由于约定解除也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此,该约定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指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和英美等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法国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解除。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则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因迟延履行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使用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了主要债务。 (2)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规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又比如,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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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包括什么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合同自然终止。3、劳动者死亡、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根据《公司法》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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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对方全责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方全责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对方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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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
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
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
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
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
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
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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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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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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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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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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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
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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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
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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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完全履行包括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违约瑕疵。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二)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
(三)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四)其他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财产保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保全费用包括哪些内容,财产保全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费用法条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救济 (一)由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所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限制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正当,但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因为保全申请的合法与否是建立在诉讼请求成立与否的基础上的。申请人如果胜诉,意味着其诉讼请求成立,保全申请也是合法的,因而损失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自行负担。相反,如果申请人败诉,则应由申请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于难以区分胜负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则应按公平原则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三)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担。如果主动裁定财产保全没有错误但是也造成了损失就同上面所说的由败诉方来承担。另外,裁定的财产保全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保全不当而造成损失则不可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依《民事证据规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当事人违反此期限的限制,将丧失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该7日期间仍然要受到《民事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限制。比如要受举证期限延期的限制。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商议延长举证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而导致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则都会造成举证期限的延长。因举证期限延长,会相对延长当事人中请保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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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包括哪些情形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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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的法定解除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哪些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指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和英美等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法国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解除。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则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因迟延履行解除。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使用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了主要债务。
(2)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规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又比如,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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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不赔偿的情形包括什么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属于过失性辞退的,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赔偿。过失性辞退包括以下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仍然属于违法辞退,需要给予赔偿。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开除不赔偿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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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房产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房产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解除合同的情形
签订了后,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有权退房,是购房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根据在律服务中碰到的具体问题,结合《》、《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除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以下九种情况,购房者有权退房。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建筑设计变更过大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2、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房产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时若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3、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
房屋预售后,房产商欲转让在建的房屋,房产商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4、面积误差超过法律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植超过3%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产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5、擅自改变规划设计
已预售的商品房,房产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产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产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履行迟延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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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则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出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没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协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债务,按照债权人是否需经过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将履行迟延导致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是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
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按合同法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因实际违约解除合同。合同法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虽允许当事人在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将发生重大困难时解除合同,但对解除严格限制。依此规定,一方实际违约,对方仅在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方可解除合同。
五、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具体的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特点,经常需要赋予一方或双方另外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则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出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没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协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债务,按照债权人是否需经过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将履行迟延导致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是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
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按合同法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因实际违约解除合同。合同法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虽允许当事人在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将发生重大困难时解除合同,但对解除严格限制。依此规定,一方实际违约,对方仅在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方可解除合同。
五、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具体的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特点,经常需要赋予一方或双方另外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则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出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没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协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债务,按照债权人是否需经过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将履行迟延导致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是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
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按合同法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因实际违约解除合同。合同法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虽允许当事人在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将发生重大困难时解除合同,但对解除严格限制。依此规定,一方实际违约,对方仅在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方可解除合同。
五、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具体的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特点,经常需要赋予一方或双方另外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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