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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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