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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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民间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条件

一、民间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条件

1、保证人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方

保证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你(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你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你(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你替他还的部分。

注意:

1、合同中必须约定好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保证,如果没约定 或 约定不明,《担保法》上推定为连带保证,于你(保证人)很不利。

2、你也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为多少额度的债务承担保证)、保证期间(保多少时间,建议尽量从短)。

如果是属于一般责任保证人,那么债权人必须先要去找债务人要求偿还款项,只有当债务人不还或者无力偿还的时候,才可以去担保人要求偿还。所以一般责任保证需要有一个找债务人的前置程序,在没有履行这个前置程序之前,是不能直接去找担保人要求偿还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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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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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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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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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申请分公司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公司对外能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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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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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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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其中第6条和第8种是典型的合同责任。修理、更换、重作的责任通常发生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交付的物有质量瑕疵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则是发生在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金,义务人违约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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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费谁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担,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因为这是一份委托合同,你和律师是合同的双方,只约束你们双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或者在某些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承担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原告在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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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般来讲,在起诉状中原告都会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即使原告不提,法官也会按照谁败诉谁承担后果的原则判定输的一方承担损失后果,这都要等到案件审理了结后才能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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