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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局要求批准逮捕的由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在自侦案件或审查起诉中,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的,法院决定。
3、检察院和法院的逮捕决定必须交公安机关执行。
4、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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