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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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招投标工作中并不是每一中情况都有直接对应的条款。但是,可以用现有规定做简介解释。
第一,标法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一起投标,当然在实际操作阶段会确定联合体主体,但仍是两家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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