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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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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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犯罪构成是在客体上侵犯到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的制度,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相关非法转卖倒卖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在主体方面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主观方面也是故意。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规定的?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规定的?

一、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随意买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1、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行为;

2、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该罪为情节犯

(三)主体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四)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当代的社会,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可以利用土地建造房屋,或者是从事农业生产获得相关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要想买卖土地使用权,必须要通过合法途径,如果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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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程序完成后,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用地单位供应建设项目用地,否则即属非法批地行为。
3、非法行为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4、通过与村集体直接私下签订协议租用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的“以租代征”行为违法。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出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由此可知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
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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