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转名下村委开证明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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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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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农村的房屋一般没有房产证,只有宅基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买卖房屋的,双方须去当地国土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把宅基证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卖房人)变更为现使用权人(买房人)。
房子转名下村委开证明有效吗

无效。农村的房屋一般没有房产证,只有宅基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买卖房屋的,双方须去当地国土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把宅基证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卖房人)变更为现使用权人(买房人)。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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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证明与居住证明怎么写?
村委证明与居住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信息、居住地址、证明情况、以及居委会印章等,对于居住证明是可以直接到村委会来开具的,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具体情况可以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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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村委证明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生证明有法律效力,它是证明孩子获得民事权利能力、证明其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书,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医院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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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这些事明明不归村委会管,为啥村委会都替村民做主了?
面对征收方,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直接签字;面对村民,村委会也无权代表征收方拆房拆违。征地拆迁中,无论任何时候,村委会都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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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委会转让土地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有效吗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土地转让注意事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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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居住证明找谁开?
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到村委会找村支书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村支书签字,盖一个村里的公章就可以了。如果是城市户口,到居委会找居委会主任,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盖一个居委会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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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没有村委会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有效吗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土地转让注意事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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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村委会公章的流转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订流转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坐落(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和面积(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要写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签订日期。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即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签订合同时,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要明确,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25年12月31日计算,合同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25年12月31日。土地流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2015年6月12日签订合同,则合同自2015年6月12日起生效,因此,合同上要写清签订日期。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计算年总流转费,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是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  
4、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中的处理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解决措施  
1、农户要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做好流转价格评估、业主资质审查、土地集中连片协调、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督查等相关工作。  
2、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3、违约责任。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内容完善,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4、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流转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既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5、土地流转合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范合同文本。乡镇现设有土地流转服务站,具有指导签订流转合同的职能,对本乡镇的流转价格、用途等流转内容较为熟悉,因此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实际有操作价值的流转合同是当务之急。  
6、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对未续签的及时征求农户意见,或办理续签手续,或退还农户土地。对期限过长、补偿过低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检查,依据情势变化及时纠正,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订的表式流转合同予以纠正,未纠正的,必须按规范文本及时纠正。土地流转合同应该是农户与流转入土地的一方直接签订,否则予以纠正。  
7、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8、当事人可约定的其他内容,计入双方约定条款中。主要是针对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详尽的、涉及具体利益必须注明的事项,如灌溉水费由流转的哪一方具体交纳等。这些事项应由流转双方协商而定,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有些地方就根据本地情况完善了合同条款,如增加了受让方预付保障金、提前支付一年土地流转租金等条款。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有效吗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土地转让注意事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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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房产证明怎么写?
由于农民物权意识相对薄弱,在有关房屋归属问题上时常发生纠纷。房屋所有人一般为了证明房屋是自己所有,会通过村委会开具农村房产证明。那么村委会房产证明怎么写?办理农村房产证有哪些程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律图小编的整理的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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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没有村委会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有效吗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土地转让注意事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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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没有效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出让。出让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地转让给他人。这种出让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形式地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二是继承。我国《继承法》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主要理由是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点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时也是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撂荒。这种考虑,应当说并非没有道理。但我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测应当允许农地承包权的继承。三是抵押。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将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的土地不得抵押以外,其他的土地应当允许农民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农民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价值。当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改变农地的用途。四是出租。在我国实践中,己经存在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做法。例如,《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18条中就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租赁,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这一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出租的期限不应该超过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租赁关系主要由合同来确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主要是债权而不是物权。五是赠与、互易。赠与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无偿转让给他人;互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们都是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承包人并没有收取转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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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村委会证明什么罪
伪造村委会证明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体罪名需根据情节判断。 若伪造内容未触犯法律,可能涉嫌伪造印章罪;若涉及村内事务且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须接受刑事责任追究。 请广大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一旦发现伪造证明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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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出让。出让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地转让给他人。这种出让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形式地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  二是继承。我国《继承法》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主要理由是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点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时也是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撂荒。这种考虑,应当说并非没有道理。但我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测应当允许农地承包权的继承。  三是抵押。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将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的土地不得抵押以外,其他的土地应当允许农民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农民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价值。当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改变农地的用途。  四是出租。在我国实践中,己经存在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做法。例如,《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18条中就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租赁,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这一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出租的期限不应该超过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租赁关系主要由合同来确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主要是债权而不是物权。  五是赠与、互易。赠与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无偿转让给他人;互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们都是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承包人并没有收取转让的费用。  六是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所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他人承包。在转包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值得讨论的是,在转包以后,受让人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否仍然具有物权效力我认为,如果受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测基于转包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仍具有物权的效力,但如果受让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测基于转包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并不当然地具有物权的效力。这种权利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可以称为物权。非经登记的测只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在转包关系中,承包人既可以以有偿的方式进行转包,也可以以无偿的方式进行转包。  七是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并按照该股份获取一定的收益。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立地承包经营权的作价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你的情况属于第六种方式,目前你们签定的合同是不合法的,需要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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