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的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 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4)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于枉法裁判,首先,司法人员和审判人员在进行调查案件和审判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完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果涉及的案件与自身的利益有关,应主动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调离。如果发现有行政枉法裁判的话,那么将会对本国的司法系统造成一定的损害,受到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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