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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4、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注意事项: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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