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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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等的情形会被人等为是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若未成年人是民事、行政诉讼之中的执行人,那么法院不得将该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认定?

一、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认定?

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执行人对被纳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什么办?

被执行人对被纳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对于已经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若是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删除失信信息的请求的,法院在受到此类请求之后,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核查,并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删除失信信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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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最高人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只要登录互联网即可查询。所以只要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就一定可以在失信被执行名单中查询到。扩展资料:
一、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2018年7月10日,据最高人民新闻发布会,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文明办、最高人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称,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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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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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会不会被认定失信被执行人
在讨论未按时偿债者是否失去信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有人因为没有偿还能力,但是愿意真诚合作,并详细汇报自己的财产情况,那么通常来说,他们不会被视为失去信任。 然而,如果有人有能力偿还债务,却选择逃避责任,或者转移财产,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失去信任。 总的来说,是否失去信任,取决于具体情况,我们应该根据个人的行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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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律师回复]
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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