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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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需要满足的要件有: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行为等。
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上对于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以及是否造成了他人的健康问题来进行量刑处理,特别是对于吸毒人员提供的,还需要从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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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怎么判?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法院审理此类非法提供案件之后,认为犯罪情节严重,此时则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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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婶婶在药店上班,很多药品都有接触的,有个朋友需要精神药品,她给提供了,那么非法提供精神药品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要看具体案情;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长37天,之后一定会有一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放人。如果逮捕,继续羁押侦查,一般情况六个月左右移送法院接受审判(醉驾案件最快,团伙走私案件最慢),具体情况要问办案单位。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最大权益,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具体判多久是没有死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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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怎么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怎么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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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品、的管理制度。《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84年卫药第8号=,《品管理办法》(国发103号=,《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82第97号=、《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80第612号、卫药字80第42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品或。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品或,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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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何判?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何判?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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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精神药品算不算精神药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安眠酮一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品和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的,参照有关品和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安眠酮一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品和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的,参照有关品和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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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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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安眠酮一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品和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的,参照有关品和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安眠酮一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品和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的,参照有关品和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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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何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何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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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要件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84>年卫药第8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82>第97号=、《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80>第612号、卫药字<80>第42号=,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标准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才立案?
[律师回复]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安眠酮一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品和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的,参照有关品和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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