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使用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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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四)、审批。经审权属合法,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怎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使用证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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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使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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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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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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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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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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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区别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登记证书。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不同。集体土地只能由该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能由国家支配或通过招标等方式;是否可买卖不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等,有诸多限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那么多的限制,可以买卖,可以抵押贷款,可以自由流通。集体土地在申请时时免费获得的,但国有土地是交了土地出让金才可以使用的。所以两种类型的土地在国家征收土地时给予的补偿也是不同的。
三、集体土地出租有哪些法律风险【土管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用集体土地的,也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用手续: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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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基础不同: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开发房地产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则是集体土地所有与使用一体。农民申请修房均是在其范围内审批的宅基地上修建,这种房屋是不纳入城镇房屋交易的范围,其交易行为和结果不受保护!
2、没有产权证: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这类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外来者如果购买了这类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而是居住使用权。而通常的商品房,购买者享受的是完全产权,有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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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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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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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一大家子人都是使用集体土地的,我们当初购买的时候合同上写着购房者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我们想咨询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都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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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程序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15日内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三、须符合政府规划布局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开发使用时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四、使用权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对外出租限制条件
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六、无效合同的情形和后果
除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行为外,其他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协议也因会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企业损失。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上兴建的厂房等设施也会因合同无效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补偿。
七、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防范风险 
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规避法律风险:
1、租赁集体土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
虽然法律规定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但法律并未规定限制农村房屋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租赁集体土地上已有的房屋满足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适用于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而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企业从源头开始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拿地,以避免因为合同无效等情形造成企业损失。
生活中,存在着不少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发生纠纷或被法律制裁的,因此,提前先了解和掌握使用权出租的注意事项,可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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