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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继续侦查。不是37天就一定会释放,主要是是否需要继续侦查,与是否承认犯罪无关。
“37天”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的三十七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经批准是可以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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