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农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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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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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伪劣农药罪的刑事责任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涉案金额50%-200%的罚金,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可以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上罚金,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产伪劣农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生产伪劣农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生产伪劣农药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伪劣的农药会造成严重的生产问题,特别是农民在进行种植时,可以导致生产行为的破坏,并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相关情况的认定还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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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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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认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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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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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农药罪由什么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销售伪劣农药罪由什么构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销售伪劣农药罪由什么构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又先后于、和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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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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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农药罪怎么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生产伪劣农药罪怎么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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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该怎样判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怎么判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犯罪对象的范围很广泛。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的犯罪构成要求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笛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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