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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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是滥用职权侵权,标准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是滥用职权侵权,标准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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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职务侵占属于渎职吗
不是。职务侵占罪在大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罪。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犯罪。触犯职务侵占属于渎职吗,具体可以阅读本文,对此问题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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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渎职侵权犯罪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朋友想要了解一下,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因为有些这方面的事情要处理一下,要先知道一些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6.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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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渎职罪吗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内部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产,金额须达到一定规模。而渎职罪则是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规,损害公务活动公正性,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受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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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名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爱好者,对一个问题不太懂想要咨询一下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律师回复] 以下是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立法的发展与完善的解答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一直采用制定政策和单行条例的方式。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该法在分则第八章中对渎职罪作出专门规定,共有7个条文,包含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9个罪名。主要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为有效遏制渎职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3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颁布了60余部单行法,如1982年《文物保护法》、1984年《森林法》、1987年《海关法》、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对渎职罪进行了补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199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弥补1979年《刑法》渎职罪条文不足、罪状表述笼统、处罚偏轻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你好,我的很多亲戚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我身为长辈想监督他们工作,我想了解一下渎职侵权犯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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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渎职罪怎么起诉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行为。如果遇到法官渎职,可以先收集其资料和证据,再写好起诉书进行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当遇到关于法官渎职罪怎么起诉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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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渎职侵权罪
[律师回复] 什么是渎职侵权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渎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名有7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如何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来访举报、信函举报、网上举报以及其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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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渎职侵权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渎职侵权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侵权罪
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案件罪名有10个:罪;执行判决、裁定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类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名有7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发现侵权犯罪如何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来访举报、信函举报、网上举报以及其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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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立案侦查机关是什么?
渎职罪的立案侦查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我国,能够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安部门。但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是由不同的机关来侦查的。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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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由哪里立案
渎职罪的立案侦查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我国,能够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安部门。但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是由不同的机关来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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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是离开了,因为原来的得渎职被调查了,那渎职侵权犯罪如何量刑的
[律师回复]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就是对渎职侵权犯罪如何量刑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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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不立案,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渎职不立案会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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