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所谓“生效裁判”是指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没有上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其中“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果
经过强制执行以及执法人员的劝说,老赖终于如数还款,这时候老赖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不能抓他。
经过强制执行并且执法人员劝说后,老赖仍不履行,这时候才可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定罪处罚。
(三)有能力还钱而拒不还钱
首先老赖必须具有拒绝履行裁判文书上确定的还钱义务的行为。拒绝的行为如殴打、捆绑、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其次老赖必须本身是有能力还债的。倘若没有能力则是无法执行,而不是拒绝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法院查实证明老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老赖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了逃避,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下列情形属于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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