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和犯法是一个意思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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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和犯法不是一个意思,对于犯罪一般是涉及到犯罪分子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犯罪一般还包括犯罪分子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具体情况下可以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
犯罪和犯法是一个意思吗?

一、犯罪和犯法是一个意思吗?

犯罪和犯法不一样,犯罪是指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还会附带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是指触犯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行为。犯法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会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被我国刑法理论成为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个特征。有体性,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表现,能够改变客观世界,侵害法益。有意性,是人的意识,基于人的意识而做出的。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

所以,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体的痉挛、抽搐、梦中的动作等,并非行为。有害性,是行为必须客观上侵害了法益,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违法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犯罪构成特征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没有明文规定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刑法总则和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成立的具体条件,“犯罪构成”只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

2、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既有主观的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也有客观的如犯罪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方法等,是主客观的统一。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体现,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基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也就说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犯罪的行为,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和后果来进行认定,达到了不同的违法事实所判决的情况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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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行为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一直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为发生。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所以对于三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
首先,通过行为发生原因是意志以内的还是意志以外得导致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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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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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抢劫罪
  
(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构成要件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成两要件,即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当场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强取公私财物
  B 主观要件
   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3)抢劫vs故意杀人
  A 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 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 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
  
(4)抢劫vs 绑架
  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5)抢劫vs 抢夺
  A 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
  B 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
   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6)抢劫既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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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
  A “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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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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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为人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多人抢劫;
  2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
  3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
  D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8)事后抢劫成立条件
  A 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
  B当场。
  C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D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9)事后抢劫的共犯
  A 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
  1甲盗窃时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甲认定为事后抢劫,乙仅为盗窃。
  2甲乙刚逃离现场时,乙被抓获后当场实施暴力,甲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认定为事后抢劫,甲仅为盗窃。
  B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
  1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两人成立事后抢劫共犯。
  2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不知情。甲盗窃罪。乙构成窝藏罪,如果导致他人伤亡,则是杀人、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对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共犯,但是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C 17岁甲与13岁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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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对他人实行威胁
   该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B主观要件
   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3)敲诈vs 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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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暴力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抢劫:当场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的行为
  
(4)敲诈vs 绑架
  是否实际绑架了被害人
  绑架必须是实际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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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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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抢劫为目的故意杀人后,当场获财,定抢劫;
  2以其他目的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思而获财,定侵占;
  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财,定侵占。(除行为人是在人活着时就想杀人取财外,只要是从死人身上非法取财,即为:侵占)
   窃取,是指使用平和(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
  虽然“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以犯罪论处:
  1 [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全部退赃、退赔
  3 主动投案
  4 被胁迫参加,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
  5 其他
  B 主观要件
   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3)盗窃vs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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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盗窃被判死刑的情形
  A 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B 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4 诈骗罪
  
(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取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B 主观要件
   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3)诈骗vs 敲诈
  A 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1 由欺骗手段引起,定诈骗。
  2 有胁迫手段引起,定敲诈。
  B 手段同时具备欺骗和胁迫的性质
  1 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定诈骗;
  2 仅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定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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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是既产生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想象竞合,从一重。
  
(4)诈骗vs 盗窃
  A 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定诈骗;
  非处分行为,定盗窃。
  B 未取财时(未遂),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定诈骗。
  C 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出取财,不符合欺骗特点,被害人也无处分意识,定盗窃。
  D 机器如:ATM机不可能被骗,定盗窃
  E 受骗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地位或权限,若没有,则行为人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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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A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委托物侵占】
  B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脱离占有物侵占】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定侵占
  
(2)委托物侵占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是保管他人财物的人(他人财物占有者)【身份犯】
   行为对象是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张明楷主张,侵占赃物的以赃物犯罪论处,若不知道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成立侵占脱离物的犯罪】
   行为内容是侵占
  【张明楷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同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B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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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1、行为实行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呢?行为实行完毕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投毒案,该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生有一段时间差。故上的行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止,中止不等于终止。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人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 (2)又如:利用职务便利变动帐面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目。 2、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止?案例:甲欲杀乙,有10颗子弹, 第一颗子弹出去未打中,甲想一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 (1)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第一枪未射中不是行为人意愿,射出的第一枪形成了实行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未打 第二枪是犯罪以后的心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 a)符合时空条件。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停止的未遂或既遂状态。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 一,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终了。对重复侵害行为而言,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因此,第一枪的侵害行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止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b)符合自动性条件。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自动性),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射中,而后的放弃行为却是出于其本意,这种自动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质的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 c)符合有效性条件。由于其行为的放弃,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这符合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总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条件,尤其是不符合其未完成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条件,故它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正确定性关键在于区分重复性侵害与一次性侵害的区分。重复性侵害行为只能存在于结果犯中,而行为犯和危险犯中均没有这种情形出现,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也只有在直接故意下才存在重复侵害行为,且是确定的故意。只有主观上是确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是结果犯才可作为重复性侵害行为看待,并且即使此种情况也未必都发生重复侵害(如只一枪就打死人),故其只是必要条件。应把打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场合,主观上行为人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客观上行为人存在进一步完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存在中止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孤立的看一枪似乎是未遂,但开枪不会指望一枪奏效,只要有子弹就会打到死方才罢休。这几次射击动作是紧密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为,倘若不如此,一枪未打中就是一个未遂,9枪未打中就是9个未遂。根据司法实践的效果,认定未遂较符合刑法理论,认定为中止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3、危险犯的中止认定危险犯以行为实施完毕后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如放火以被点燃物是否燃烧为标准,一场大雨或者扑灭或者未扑灭,分别按照114条或者115条处罚。如果在此时,行为人自动脱衣扑灭大火,涉及到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在危险犯向实害犯转变的过程中,上述燃烧只是排除了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在燃烧过程中这个点尚未停顿,可以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和停顿紧密相连,本案的行为并未停顿。有人认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既然点燃就构成既遂,就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的问题。 (二)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 也即行为人认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不是客观上是否能进行到底。故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只要其主观上认为是可能的,并且主动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中止。如: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现场此时停止犯罪也属于中止。 (2)自动停止的“动机”是否影响其自动中止? 刑法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 (三)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可分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中止当然有效。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须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四)彻底性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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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逮捕一个意思吗?
批捕和逮捕并不是一个意思,批捕是检察院的行为,而逮捕则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从程序上,批捕在先,之后是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办案,对于有必要逮捕的,会向检察院提交材料,检察院在七日内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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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逮捕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定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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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
2、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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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犯罪集团是什么意思? ?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犯罪集团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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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遂和未遂的犯罪是同一个意思吗?
犯罪的未遂和未遂的犯罪就是属于同一个意思;就是说明此犯罪人员在犯罪的时候因其它的原因没有导致自己成功,从而也没有得到自己意想的结果,对于此行为同样也是会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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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毒品犯罪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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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职务犯罪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贿赂、、、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贿赂罪”、“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职务犯罪主体: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扒窃中,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则出了厂房则可以。
既遂的标准:
结果犯
某些犯罪结果发生是既遂:如,实行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罪。
危险犯
不要求结果发生,只要求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另一层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标准形态,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危险可以经过科学测量实验主观印证的东西。
如在火车铁轨上放石头,若及时清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若是小树枝,则不算犯罪,因为没有危险。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行为犯
既没有结果也没有危险标志,只能看行为的结果-行为犯。脱逃罪,以逃离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为既遂(即使立即被抓回,也是既遂);偷越国境罪,越国境即既遂;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成,即既遂;诬告陷害罪,告发行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多环节犯罪,只要求有一步完成即既遂,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买的妇女,未卖出也既遂;绑架罪,行为人控制了人,但尚未开始勒索财物,仍属既遂;贩毒罪,买了尚未卖,既遂;奸淫罪,接触说,不是的插入说。
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罪、罪等也是行为犯。
举动犯
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立即宣告既遂。没有未遂。
如:教唆型犯罪,原本为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刑法提升为犯罪的既遂行为定罪的,如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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