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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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主体不同。强迫劳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迫劳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3、犯罪对象不同。强迫劳动罪的对象是职工,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4、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程度不同。
强迫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的区别是什么

一、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的区别是什么

两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强迫劳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两罪在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方面具有相似性。两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强迫劳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中从事组织、管理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限于从事一定职业或者工作。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迫劳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通常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榨取额外利润的目的,其限制人身自由只是榨取额外利润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主观上就是追求或者放任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因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强迫劳动罪里只是一种犯罪手段,而在非法拘禁罪中,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犯罪目的。

(3)犯罪对象不同。强迫劳动罪的对象是职工,也即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人;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4)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程度不同。强迫劳动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非法剥夺,受到限制的程度更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强迫被害人进行劳动,这种剥夺的行为方式当然也构成了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以该方式实施的强迫劳动行为当然也构成强迫劳动罪。但是由于行为人同时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该行为又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于是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就产生了竞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对行为人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来处理,何为重罪则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情节来认定。

二、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强迫劳动的入罪门槛,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或是明知他人在实施前述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协助的即构罪,但将该行为作为可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来评判,需区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在“两高”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罪的立案标准以及何为“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前,笔者 认为需结合其行为性质及造成的后果以及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来把握。

关于第一款。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长时间强迫他人进行重体力劳动或者以非人道手段对待被强迫劳动者的;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达3人次以上的,或持续达3天以上的;使用暴力手段致3人以上轻微伤或致1至2人轻伤的;强迫他人劳动,以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等。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恶劣的;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累计达10人次以上的,或持续达7天以上的;使用暴力手段致5人以上轻微伤或致3人以上轻伤的;强迫他人劳动,以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等等。

关于第二款。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非法营利或帮助逃避行政检查或刑事侦查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的,为其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接收人员5人次以上的,或是提供物质帮助,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招募或运送人员20人次以上,或提供物质帮助,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强迫劳动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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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叔叔在上班期间被老板关在一房子里面工作门给反锁了,不到下班不让出来,我觉得这是劳动强迫罪和非法拘禁,我想问一下如何区分强迫劳动罪和非法拘禁,是一样的吗
[律师回复]
一、强迫劳动罪是什么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强迫劳动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的。暴力指的是广义的暴力,并不要求直接对人实施,也可以是对物暴力,并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暴力程度很高时,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和本罪的想象竞合犯。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是指将劳动者限制在一定的场所,设专人把守,不准劳动者外出,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劳动的情形。
二、区分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强迫劳动行为和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间有一定区别,本罪是以限制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劳动权利;非法拘禁罪可能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可能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其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人以拘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拘禁的时间较短,手段强度一般的,原则上应以本罪论处。但是,非法拘禁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例如,私营企业主雇用打手监视民工的劳动并为民工戴上脚链以防止其逃跑的,构成本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以上就是关于强迫劳动罪是什么,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的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刑法知识,强迫劳动罪中往往会以非法拘禁为手段,如何区分在实务上也是比较困难的,如果您遇到这类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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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不同。强迫劳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迫劳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3、犯罪对象不同。强迫劳动罪的对象是职工,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4、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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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与合法拘捕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拘禁与合法拘捕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罪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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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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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和非法拘禁区别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绑架和非法拘禁区别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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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刑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刑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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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绑人要债犯绑架罪吗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所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呢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上述第3款中“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合法不是非法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问题。 (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的方式。因为借钱不还而产生了纠纷的,此时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如果采取绑人要债的方式,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终能够要回借款,但此时也会承担不利的责任。根据规定绑人要债的其实并不是犯绑架罪,此时一般是会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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