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存在的风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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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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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设立分公司存在以下风险:1、合同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署风险,二是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2、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3、抵押担保风险;4、法律风险。
设立分公司存在的风险是什么

设立分公司存在以下风险:

1、合同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署风险,二是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

2、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

分公司的运作一般相对独立,而且拥有更高的权限,掌握更多的资源,总部主要关注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忽视对于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往往容易产生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常见风险有:

管理人员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经营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

管理人员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给总公司造成损失;

侵吞分公司财产和资金。

3、抵押担保风险,虽然在法律上来说,一旦在抵押担保上出现风险,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资产,也就是说所有的责任最终都需要总部来承担。

4、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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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一)经营设立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
4、因为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的注入,所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
5、在投资限额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税务方面
1、分公司不是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因其与总公司“合并报表”正好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速少应税所得,减轻税收负担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三、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的缴税规定
(一)在境内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是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
1、申报纳税
2、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在境外设立分公司
需要注意到,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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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销合同模板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1、    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条款
提供模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公平条款,或者利用模板合同限制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常有发生,模板合同不平等条款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其实我们将这类型的合同叫做格式合同。因此,如何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对格式合同进行综合规制,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2、    模板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1)    格式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的格式合同,另一类是异常的格式合同。异常条款在格式合同中是大量存在的,其主要危害表现在格式条款的固定化和不可协商性使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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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时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设立时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人的选择  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2、合伙协议的签订  由于各合伙人都比较互相信任,加之企业设立之初对企业前景看好,对风险估计不足,有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很难得到全面保障;有是虽有合伙协议,但事项约定不明,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那么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伙财产的约定  所谓合伙财产就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因出资形式多样,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劳务出资等等。根据不同的出资,应当有不同的约定。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以货币与一般财产所有权出资。一般情况应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  

二、以土地、房屋出资。以土地作为出资的,只能约定以土的使用权出资,同时要约定折价份额及使用的年限,并办理登记手续。以房屋出资的,要明确是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及折价份额,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以知识产权出资。如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时,要明确是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并明确出资份额,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同时还要约定使用的年限。  

四、以劳务及技能等出资。如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出资,要对劳务、技能达到的要求及其折价份额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五、对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时,如果出现瑕疵,要有明确的处理方法。  
(2)企业事务管理的约定  

一、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企业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明确。因市场瞬息万变,企业不可能事事都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所以企业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清楚,究竟哪些事项由企业负责人来行使,哪些事项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样会使企业能够适应市场,也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合伙人会议投票机制要明确。在合伙人会议中各合伙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一定要约定清楚。是无论投资多少一人一票,还是根据出资比例来决定票权。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只要事先有约定,就不会出现合伙人意见不一致而无法决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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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 4、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黑白合同”引起的风险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类型风险 7、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8、垫资工程的法律风险 9、材料价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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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伯伯手上有一笔钱了,钱财还是差些,就找亲戚一起借钱了,才找更好的时机去开公司了,只不过一人感觉危机比较重的,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标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建立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财产隔离制度,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存在的风险
  
首先,只要是一人公司的股东,都可能被债权人列为被告一并被起诉,甚至会被保全资产,即使最终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也会因为需要应对诉讼而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甚至有些人因为名下财产受到查封冻结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失惨重。
  
其次,有些案件设计10几万,数额算是比较小的。有不少案件涉诉金额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股东创业失败不仅公司破产,个人甚至家庭也跟着破产,一蹶不振,后患无穷。
  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看似平凡无奇,实际上对股东而言暗藏极大法律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建议
  1、尽量避免注册为一人公司。根据上述判例,即便是在诉讼前已变更为非一人公司,只要涉诉债务形成于一人公司期间,该股东都会有法律风险。
  2、公司应按时记账报税,记账凭证应永久保存,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要做到账目清晰。根据上述判例,即使事后再补交一些审计报告或凭证,也很难证明两者财产的独立性。
  3、股东一旦被一并起诉,应当单独应诉,切不可因为公司已应诉而不再理会。而且股东应多提交公司财务资料等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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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把自己家的店面扩大,所以问朋友借款5万元,朋友要我提供担保,我就将自己的车出质给了朋友。但是朋友并不会开车。所以想咨询一下动产抵押有风险么?动产抵押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从实际操作来看,动产抵押对银行或金融机构首要的要求是相当熟悉抵押品所在的行业,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但现实中,目前国内银行在操作上往往缺乏经验。
2、存货抵押的关键是有良好的仓储机构和监管措施,银行没有能力管理流动性很强的动产,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动产往往是存货、预期交割的货物等,目前国内只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去管理存货、合同货物等,这既增加了银行的成本,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因为目前国内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信用都不高。并且,目前国内仓储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往往不高,无法对已经抵押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监督其去向,甚至对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也往往无法甄别。
 
3、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是动产抵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担保公司本应在把控这一环节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目前国内担保行业不够规范,很多担保公司本身的资信就存在问题。
4、价格的下跌的风险,作为动产抵押贷款两大标的物———钢铁、化工产品价格的下跌让国内各大银行对动产抵押贷款变得更为谨慎。
5、《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设立做了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运输工具以及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规定提高了信贷操作技术要求,如抵押权未登记或未及时登记,均会导致抵押权落空。
6、债务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的风险。由于动产无法转移占有,导致部分抵押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即使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仍无法查找下落,部分抵押物因保管不善而贬值,在这方面很多银行及金融机构都有着深刻的教训。
7、机器设备折旧变现的风险。由于机器设备存在着折旧,特别抵押人购买的并非全新的机器设备,抵押人一旦稳瞒使用年限的话,就将对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有着重大影响,另外,机器设备老化后,存在着不能变现的风险。
以上七条证明了动产抵押风险的存在。
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设立质押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一、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设立质押有什么风险
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
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
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但是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如果质押物的价格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银行已经按照之前货价的一定比例发放了贷款,那么价格的下降势必会导致银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无言而喻。因此银行应对行业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夺是否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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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区别是什么,设立质押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一、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设立质押有什么风险
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
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
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但是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如果质押物的价格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银行已经按照之前货价的一定比例发放了贷款,那么价格的下降势必会导致银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无言而喻。因此银行应对行业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夺是否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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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加盟设立分公司当地办理营业执照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有以下几步:
第一步、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需要1-3个工作日。
第二步、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需要5-15个工作日。
第三步、领取执照。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过程中,除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性法律档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将来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档。这些法律档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公司需要,更详尽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为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提供了契机。第
一、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定。设立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次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正因为设立协议主要解决出资人出资问题,因此也常被称为出资协议。
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设立过程出现的问题,或缺乏书面的设立协议。因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可能性增加。而且由于出资人放弃了明确股东之间进一步权利义务划分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
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从本质上隶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出资人而言都是违约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设立协议显得格外重要:可以根据设立协议确定公司不能合法设立的原因;可以根据设立协议判定出资人的违约行为;可以根据设立协议确定违约人的赔偿责任等。 然而当公司设立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实践中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个别无效,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
3、设立协议的保密条款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数据、信息都没有采用其它保密措施,出资人之间依君子协定并不能完全解决保密问题,在设立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条款,尤其是具有特定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经营方式或服务理念的公司,更应作保密的约定。 对于公司成立后有部分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公司,设立协议时所约定的保密条款应扩大到公司成立之后。一是避免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二是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4、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公司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为员工设定行为规范,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规定了基本义务,但股东行为的限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来完成。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公司存在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的情况下,这种法律风险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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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存在什么风险
反担保作为一种保障手段,旨在确保担保人在债务者违约时能有效追偿。然而,它也存在风险。当债务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债务者追偿。追偿过程中,如债务者无法按时足额付款,可能导致追偿权无法实现。因此,担保人要求债务者提供反担保,以确保自身权益。反担保追偿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债务清偿费用、利息及追偿权利相关费用。这些潜在风险需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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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就是在大学期间就是学的就是计算机,后面就是我自己就是设计了一个软件,然后就是我自己就是去申请了一个专利,然后就是我现在想要了解一下专利权中存在法律风险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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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将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却不当地进行了专利申请。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某项发明创造如果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而企业去申请专利,则存在如下法律风险: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因此,该技术不仅无法获得专利,还由于技术资料已经公开而无法获得作为商业秘密形式的保护。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后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至,专利权人也丧失专用权。所以,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权利人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不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确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不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确定国家对某项发明创造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
《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如此显著,撰写这些法律文书就应特别谨慎、字斟句酌。否则,由于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可能使企业的发明创造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保护,一般后果是导致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变窄。

三、专利侵权法律风险
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专利侵权。一方面,专利权人有遭到他人侵权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企业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可能。
企业获得专利权之后,应在该专业领域内进行侵权产品或者侵权行为的跟踪,及时发现被侵权的事实,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制止侵权、索赔;企业在实施某项产品生产、投放市场前,应检索有关专利文献,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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