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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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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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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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后者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前者侵占的是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后者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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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一)骗取行为的发生时间的作用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已经给予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了财物,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采取侵占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占行为往往并不是单独放生或起到作用的,由此行为必须结合其他的行为,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而这些行为都是作为辅助作用,为侵占行为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占行为本身也需要进一步界定,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就不应简单的定义为占有或者是控制。因为行为人已经基于职务控制财物了。并且如果仅为定义为占有或控制,那么之前为“侵占”行为做铺垫的窃取、诈骗行为就显得多余。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要比民法中的“占有”更进一步的行为。在民法中的“占有”并非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强调行为人占有、控制某物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为了获取已经事实上占有或控制的某物的所有权,将事实上的占有变为法律上的所有,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发生模式应该为:占有或控制(基于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或骗取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行为是发生在占有财物之后,为了更进一步取得财物所有权而做辅助作用的行为。但是在诈骗罪中的骗取行为就有所不同,行为人在通过一系列的骗取行为之前,受骗人是没有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的,有些情况是先合法转移财物给行为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有采用骗取手段不交换财物的应定其他财产罪,例如行为人先合法向对方借用自行车,后骗取对方自行车丢失,不归还的,不应定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在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必然是使受骗人转移财产的关键行为。同时在以时间为标准的前提下,再根据骗取行为在行为人取得财物的重要性的角度上来区分该犯罪行为使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首先,诈骗罪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防止诈骗这种犯罪手段所给公众带来的危害,并且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时,其犯罪行为中必然要有诈骗行为,并且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原因完全由于骗取行为。
其次,受害人在转移财物给行为人,也是完全基于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发生的。但是,在职务侵占罪中,由于行为人已经占有财物或者管理财物,行为人为了实现将占有变为所有这一目的所采取的骗取行为,骗取的程度一般低于诈骗罪中骗取的程度。并且行为人在实现目的过程中,骗取行为也不是其唯一的,往往结合着其他行为,而且和其他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的重要性上是等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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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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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侵占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如何区分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一)骗取行为的发生时间的作用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已经给予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了财物,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采取侵占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占行为往往并不是单独放生或起到作用的,由此行为必须结合其他的行为,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而这些行为都是作为辅助作用,为侵占行为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占行为本身也需要进一步界定,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就不应简单的定义为占有或者是控制。因为行为人已经基于职务控制财物了。并且如果仅为定义为占有或控制,那么之前为“侵占”行为做铺垫的窃取、诈骗行为就显得多余。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要比民法中的“占有”更进一步的行为。在民法中的“占有”并非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强调行为人占有、控制某物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为了获取已经事实上占有或控制的某物的所有权,将事实上的占有变为法律上的所有,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发生模式应该为:占有或控制(基于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或骗取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行为是发生在占有财物之后,为了更进一步取得财物所有权而做辅助作用的行为。但是在诈骗罪中的骗取行为就有所不同,行为人在通过一系列的骗取行为之前,受骗人是没有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的,有些情况是先合法转移财物给行为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有采用骗取手段不交换财物的应定其他财产罪,例如行为人先合法向对方借用自行车,后骗取对方自行车丢失,不归还的,不应定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在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必然是使受骗人转移财产的关键行为。同时在以时间为标准的前提下,再根据骗取行为在行为人取得财物的重要性的角度上来区分该犯罪行为使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首先,诈骗罪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防止诈骗这种犯罪手段所给公众带来的危害,并且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时,其犯罪行为中必然要有诈骗行为,并且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原因完全由于骗取行为。
其次,受害人在转移财物给行为人,也是完全基于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发生的。但是,在职务侵占罪中,由于行为人已经占有财物或者管理财物,行为人为了实现将占有变为所有这一目的所采取的骗取行为,骗取的程度一般低于诈骗罪中骗取的程度。并且行为人在实现目的过程中,骗取行为也不是其唯一的,往往结合着其他行为,而且和其他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的重要性上是等同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两个罪中的区别
怎么区别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罪存在以下几个相同点:
1、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都实施了欺骗行为;
3、都要达到数额较大才追究刑事责任。但两罪也存在几个不同点,这也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1、犯罪的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还不能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如果是上述人员,则可能构成罪)。
2、犯罪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3、行为的方式不同,诈骗罪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是一般意义上的骗子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单位管理和财物上的漏洞和疏忽。从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利益来分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许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人(即客户)承担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许某在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后,采取隐瞒的方式不上交保险公司的行为,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定为职务侵占罪更能体现立法的出发点,也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保险公司以后的业务开展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当然,保险公司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自己管理和财物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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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一)骗取行为的发生时间的作用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已经给予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了财物,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采取侵占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占行为往往并不是单独放生或起到作用的,由此行为必须结合其他的行为,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而这些行为都是作为辅助作用,为侵占行为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占行为本身也需要进一步界定,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就不应简单的定义为占有或者是控制。因为行为人已经基于职务控制财物了。并且如果仅为定义为占有或控制,那么之前为“侵占”行为做铺垫的窃取、诈骗行为就显得多余。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要比民法中的“占有”更进一步的行为。在民法中的“占有”并非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强调行为人占有、控制某物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为了获取已经事实上占有或控制的某物的所有权,将事实上的占有变为法律上的所有,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发生模式应该为:占有或控制(基于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或骗取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行为是发生在占有财物之后,为了更进一步取得财物所有权而做辅助作用的行为。但是在诈骗罪中的骗取行为就有所不同,行为人在通过一系列的骗取行为之前,受骗人是没有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的,有些情况是先合法转移财物给行为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有采用骗取手段不交换财物的应定其他财产罪,例如行为人先合法向对方借用自行车,后骗取对方自行车丢失,不归还的,不应定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在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必然是使受骗人转移财产的关键行为。同时在以时间为标准的前提下,再根据骗取行为在行为人取得财物的重要性的角度上来区分该犯罪行为使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首先,诈骗罪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防止诈骗这种犯罪手段所给公众带来的危害,并且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时,其犯罪行为中必然要有诈骗行为,并且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原因完全由于骗取行为。
其次,受害人在转移财物给行为人,也是完全基于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发生的。但是,在职务侵占罪中,由于行为人已经占有财物或者管理财物,行为人为了实现将占有变为所有这一目的所采取的骗取行为,骗取的程度一般低于诈骗罪中骗取的程度。并且行为人在实现目的过程中,骗取行为也不是其唯一的,往往结合着其他行为,而且和其他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的重要性上是等同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两个罪中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就主体而言,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须是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用工作人员,须在上述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是具有一定的职权,即在上述单位中从事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活动。而诈骗罪则属一般主体,即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可构成;
2、从客观方面看,职务侵的诈骗,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诈骗罪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求。
3、就两者侵犯的客体而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行为人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在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5、两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均不相同。
三、集资诈骗罪的行为表现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三者密不可分。
(一)“非法集资应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前提作为诈骗罪的一个具体个案,集资诈骗罪与传统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传统诈骗的逻辑要求是:先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接着是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尔后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仿佛“自愿”交付财物;最后是诈骗分子非法占有财物。如果囿有现有发条的表述,本罪中的“非法集资”被限定为“使用诈骗方法”,这就大大限制了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二)对非法集资的理解按照《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集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向社会公众或者单位筹集资金的行为。其并不限于采用欺诈的手段。在实践中,直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筹集资金的,比较容易认定。然而,更多非法集资活动采用貌似合法的商业交易形式来隐蔽其非法集资目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六是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一)骗取行为的发生时间的作用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已经给予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了财物,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采取侵占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占行为往往并不是单独放生或起到作用的,由此行为必须结合其他的行为,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而这些行为都是作为辅助作用,为侵占行为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占行为本身也需要进一步界定,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就不应简单的定义为占有或者是控制。因为行为人已经基于职务控制财物了。并且如果仅为定义为占有或控制,那么之前为“侵占”行为做铺垫的窃取、诈骗行为就显得多余。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要比民法中的“占有”更进一步的行为。在民法中的“占有”并非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强调行为人占有、控制某物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为了获取已经事实上占有或控制的某物的所有权,将事实上的占有变为法律上的所有,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发生模式应该为:占有或控制(基于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或骗取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行为是发生在占有财物之后,为了更进一步取得财物所有权而做辅助作用的行为。但是在诈骗罪中的骗取行为就有所不同,行为人在通过一系列的骗取行为之前,受骗人是没有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的,有些情况是先合法转移财物给行为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有采用骗取手段不交换财物的应定其他财产罪,例如行为人先合法向对方借用自行车,后骗取对方自行车丢失,不归还的,不应定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在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必然是使受骗人转移财产的关键行为。同时在以时间为标准的前提下,再根据骗取行为在行为人取得财物的重要性的角度上来区分该犯罪行为使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首先,诈骗罪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防止诈骗这种犯罪手段所给公众带来的危害,并且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时,其犯罪行为中必然要有诈骗行为,并且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原因完全由于骗取行为。
其次,受害人在转移财物给行为人,也是完全基于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发生的。但是,在职务侵占罪中,由于行为人已经占有财物或者管理财物,行为人为了实现将占有变为所有这一目的所采取的骗取行为,骗取的程度一般低于诈骗罪中骗取的程度。并且行为人在实现目的过程中,骗取行为也不是其唯一的,往往结合着其他行为,而且和其他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的重要性上是等同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两个罪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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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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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与侵占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也有相似之处。他们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职务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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