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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包括什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省辖市交通局或者省地方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交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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