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全责的有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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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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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全责后,需要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害进行赔偿。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要冷静处理,必要的时候要报警处理,因为对于一些交通责任的划分,我们不是很清楚,这个时候不能乱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要认清事故责任。
事故认全责的有什么风险

认全责后,需要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害进行赔偿。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要冷静处理,必要的时候要报警处理,因为对于一些交通责任的划分,我们不是很清楚,这个时候不能乱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要认清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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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错误
如前文分析,依据错误是对申请人思想状态认定,受害人以及法官无从得知,仅能从其行使的客观保全行为中加以推定,称之为“推定过错”。在认定中,大多数主张“宽松的谨慎义务”的观点,认为:若单纯以诉讼结果这一客观标准判断财产保全是否正当,有流于片面化的缺点。故,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中,不应当以败诉当然的推断申请人主观具有过错。但是,实践中总结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前文中对于财产保全的意义已有较为明确的表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若保全财产系案外人所有,属于当然不合法、不合理。因此,保全对象错误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为行为的违法性,即被保全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亦体现出主观上违反谨慎义务的严重过失。
(三)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
这类案件,只有诉讼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的情况下,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才违法,即可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此处要求“不合理”之偏差,表明只有在保全标的与胜诉标的相差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超额保全,具体相差数额的多少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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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起诉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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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工程安全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工程分包的安全隐患也是存在的,如何规避工程分包的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举措把握: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和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等内容。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而按照DC等规则,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了解,选择和指定分包人,对于发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可以不承担如此严格的责任的。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诉讼保全的风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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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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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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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需要。没有认定书保险公司可以不赔。没有发生事故责任书保险公司没有办法确定责任方要赔多少,如果自己是负全责的,保险公司就全赔,如果不是自己全责,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按责任认定的比例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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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 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 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逾期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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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财产保全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 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 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逾期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起诉保全担保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起诉保全担保风险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担保风险有哪些
与一般担保业务如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进口开证担保等相比,相似之处在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也是代偿风险和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同之处在于担保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且,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和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也大不相同。
首先,一般担保业务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公司(担保人),其操作模式一般是债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公司,请求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经审查同意后,先后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前者主要是约定担保公司享有的收取担保费用以及代偿、追偿等权利,后者则主要约定了担保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义务。
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担保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则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决定,当事人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由此见,诉讼保全担保不同于我国担保法上的合同担保,其实质上是提供担保的一方为了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另一方的财产后者为了解除对自己财产的司法查封、冻结、扣押而将自己同等价值的财产对等地置于人民的监控之下,二者只是在最终目的上有相似之处而已。
其次,诉讼保全担保的主债务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联系十分密切,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按照担保法原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诉讼保全担保则不尽然,诉讼保全担保的前提并不是主合同,而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争议发生并且一方当事人欲向人民申请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其担保的主债权也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生效判决可能确定的债权数额。因而,主合同债务数额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标的额,主合同的存在与争议发生也可能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主合同的存在与否对诉讼保全担保的成立和担保范围不起决定意义。
据此不难得出,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代偿风险有两种:

一,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不当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公司代申请人偿付被申请人相应的损失;

二,被申请人通过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解除诉讼保全,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担保公司代其履行。显而易见,后一风险大于前一风险。
再次,因为主合同一般都有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限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即使出现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等情况,担保法也作了一些补漏性的规定。而在诉讼保全担保中,虽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处分自己的权利来影响诉讼进程,但担保期限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影响。一般而言,只要案件没有通过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诉讼保全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而关于审理和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只作了一些最长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还常常出现超期审理、久拖不决的情况。并且,二审终审制也常常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而被架空,诉讼也会因此而变得遥遥无期。这些对于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时确定担保期限、预测担保风险和确定担保费用等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最后,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只有当担保公司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时,担保业务的风险才与一般担保业务风险相近,而对于需求量更大的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其风险小于一般担保业务风险,因而可以降低一些业务门槛和担保费用。如前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主债权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不当而遭受的损失,故对担保公司而言,发生风险的前提有二:
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
二是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损失,二者缺一不可。
第一前提不仅可以通过事前对申请人的资质、信用审查,而且可以通过对诉讼争议的审核加以控制和防范,而后一前提受到法定范围的限制,而不能是无限损失。而一般担保的风险多是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发生的代偿风险,主要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资信审查加以控制和防范,并且现实中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明显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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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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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保全的风险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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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应用医学、卫生学原理和方法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与一般的执法监督抽检相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目的主要为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及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监测结果不直接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监测的内容既包括标准内的项目,也包括未纳入标准的潜在污染物。二是要求有一定的代表性,通常随机采样。三是要使用最灵敏的方法,结果要出具具体数值。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以下三类内容进行监测: (1)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食源性疾病具有暴发性、散发性、地区性和季节性特征,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 (2)食品污染。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等过程中,因农药、废水、污水、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霉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变,运输、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等对食品所造成的污染的总称。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三大类。 (3)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污染物。、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食品加工和保存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如酿酒过程中产生的甲醇、杂醇油等有害成分。
工程分包安全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工程分包的安全隐患也是存在的,如何规避工程分包的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举措把握: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和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等内容。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而按照DC等规则,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了解,选择和指定分包人,对于发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可以不承担如此严格的责任的。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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