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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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