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是: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我国法律制度中对执行裁定失职罪规定的处罚标准有好几个,所以具体怎么判刑完全是取决于失职行为造成的影响,如果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特别重大,就不可能对嫌疑人判处拘役,是要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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