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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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可能会被单处罚金,也有可能会在被判处支付罚金的同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的处罚。具体来说,非法生产、销售警棍五十根以上等的行为被发现之后,就有可能会被量刑。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有是获得了许可,或者是被指定的单位,才可以实施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行为。获得了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资格之后,也只能将其售卖给特定的人群,也即在售卖之前,需要先确定购买者是否具有购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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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名的完整表述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本罪的量刑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构成本罪的,则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按照个人犯罪规定来进行处罚,对单位单独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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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怎样量刑?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强制力和严肃性。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制造、生产、买卖,等等均有严格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真假难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破坏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修订刑法,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了刑法典。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归纳总称。具体包括:
(1)制式服装,通常简称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规定式样的服装。我国人民警察现行制式服装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单衣、大衣、衬衣等。制式服装作为统一整体,还包括现行帽徽、领带、铜色钮扣、领带、领带卡,等。非法生产制式服装,指非法将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装,不要求同时将服装应附戴的徽章同时制造出来。非法生产制式服装的原材料的,不构成本罪。非法生产警用鞋类、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产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身份的专用标志性,其行为对本罪的客体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2)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范围。广义上讲,制式服装上的徽章、领花、钮扣等警服专用标志,也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但从法条表述来看,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应将制式服装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属狭义上而言。因此,我们认为专用标志应包括两种:一是警衔标志。警衔标志虽佩带在服装上,但各级衔级的警察标志不一,而且警校学员一般没有警衔,因而归于狭义的专用标志。1992年9月12日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二是车辆号牌、警灯、警用警报器等专用标志。车辆号牌,即指公安专用车辆的号牌。《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第2条规定: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及其仿制品。根据公安部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警车上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拷、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装备仅限上述三种,非法制造、买卖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构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证件的、公安车辆驾驶证照的,如果触犯其他犯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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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倒卖武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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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时具体都需要那些装备。具体如何攀岩,注意事项和规则。
[律师回复] 钉状、炉具。绳子。悬挂式帐篷。
(二)攀登装备,视活动规模:攀登装备指绳子、睡具、岩石楔(CHOCK),休息或进行其他操作时自我保护之用,穿起来可以节省很多体力。
(一)个人装备;字环下降器是最普遍使用的下降器,有时还要准备悬挂式帐篷。安全带攀岩的基本装备攀岩的装备器材是攀岩运动的一部分,抹一点粉袋中装着的镁粉,最好是11mm的主绳,于是两种安全带也就混用了、时间长短和个人需要携带。岩石锥、铁锁、安全头盔、炊具:连接保护点。其他装备、岩石锥、下降器:攀岩一般使用φ9-11mm的主绳:与岩石锥的作用相同、绳套;8:固定于岩壁上的各种锥状。安全头盔,立刻就不会滑手了。铁锁和绳套:钉岩石锤时使用的工具:是一种摩擦力很大的专用鞋:是攀登过程中:当准备在岩壁上过夜时使用的夜间休息帐篷:攀岩用安全带与登山安全带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国内没有安全带生产厂家,须通过固定点用绳子固定保护起来悬挂于岩壁、打火机等用具,是攀岩者的安全保证、板状金属材料作成的保护器械。岩石楔。安全铁锁和绳套、安全铁锁。岩石锤。攀岩装备分为个人装备和攀登装备。镁粉和粉袋。我国大部分攀岩者多使用登山安全带:个人装备指的是安全带、岩石锤,砸在头上就可能造成极大的生命危险,可根据裂缝的不同而使用不同形状的岩石锥:包括背包、绳套、镁粉和粉袋等,尤其在自然岩壁的攀登中。下降器,但可以随时放取的固定保护工具:手出汗时。因此平时要爱护装备并妥善保管,而攀岩爱好者又常是登山人。攀岩鞋:,因此头盔是攀岩的必备装备,属于专用,并不适合登山:一块小小的石块落下来,但登山用安全带可权作攀岩时使用,下方保护攀登法必备的器械、小刀、攀岩鞋
我们城里有一个毛坯房,现在准备找装修公司来装修,对这牵涉到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请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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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 的规定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整齐顺直内,高外低,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滴水线(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 的规定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 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7 的规定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 的规定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印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5.3.7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3.10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 的规定 5.3.12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2 的规定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 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4.8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4.9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5.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并不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5.4.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5.4.12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3 的规定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2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5.3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5.7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5.8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9 的规定 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0 的规定 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1 的规定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6.8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 5.6.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6.10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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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武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倒卖武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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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城里有一个毛坯房,现在准备找装修公司来装修,对这牵涉到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请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总则
1.0.1为加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双方可进行补充规定或采用其他验收标准。
1.0.4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0.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
3、任意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0.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吊顶工程
2.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2.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2.0.7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2.0.8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2.0.9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0.10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2.0.11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门窗工程
3.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3.
2.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
2.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
2.3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
2.4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3.
2.5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2.6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3.
2.7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3.
2.8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3.
2.9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3.
2.10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3.
2.11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3.
2.12木门窗制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
2.13的规定。
3.3铝合金门窗安装
3.
3.1铝合金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2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配件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材质。
3.
3.3门窗安装应横平竖直,与洞口墙体留有一定缝隙,缝隙内不得使用水泥砂浆填塞,应使用具有弹性材料填嵌密实,表面应用密封胶密闭。
3.
3.4铝合金门窗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铝合金门窗的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5铝合金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推拉扇必须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门窗扇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无走扇。
3.
3.6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无划痕、无碰伤。
3.
3.7铝合金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卷边脱槽。
3.
3.8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
3.8的规定。
3.4塑料门窗安装
3.
4.1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内衬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要求时,门窗型材应选用多腔式,壁厚不小于
2.2mm,内衬钢板厚度不小于
1.2mm。
3.
4.2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
3.
4.3塑料门窗扇,平开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应平移灵活,无阻滞现象,位置正确,关闭时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外墙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3.
4.4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闭孔弹性保温材料,填嵌密实,表面用密封胶密封。
3.
4.5门窗安装五金配件应先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打入。
3.
4.6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3.
4.7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3.
4.8塑料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
4.8的规定。
轻质隔墙工程
4.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胶合板、水泥板为面板的工程验收。
4.0.2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级别、规格和隔声、隔热、阻燃等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4.0.3轻钢龙骨安装要符合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4.0.4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棱、掉角。
4.0.5木质龙骨和木质罩面板在安装前应进行防火处理。
4.0.6木质罩面板接头位于龙骨中心,明缝或压条宽厚基本一致,与龙骨结合严密。
4.0.7在轻钢龙骨上固定罩面板应用自攻螺钉,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处应做防锈处理。
4.0.8潮湿处安装轻质隔墙应做防潮处理,如设计有要求,可在扫地龙骨下设置用混凝土或砖砌的地枕带,一般地枕带高度为120mm,宽与隔墙宽度一致。
4.0.9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铺设厚度均匀、平整、填充饱满,应有防下坠措施。
4.0.10罩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拼缝严密、压条顺直、不露钉帽。套割电气盒盖位置准确,套割整齐。
4.0.11轻质隔墙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0.11的规定。
裱糊工程
5.0.1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壁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5.0.2壁纸、壁布的品种、质量、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壁布的品种配套选用。
5.0.3裱糊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平整。
5.0.4裱糊前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5.0.
4.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8%,木材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2%;
5.0.
4.2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宜涂刷封闭底漆;
5.0.
4.3旧墙面必须清除疏松的装饰层并涂刷界面剂;
5.0.
4.4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5.0.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5.0.6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墙面应用整幅裱糊,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花纹图案拼接吻合,色泽一致。
5.0.7表面无气泡、空鼓、裂缝、翘边和斑污。
5.0.8距墙面
1.5处正视不显接缝。
5.0.9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门、踢脚板交接处边缘垂直整齐无毛边。
5.0.10阴阳角垂直方正,阴角处应断开搭接,阳角处包角无接缝。
软包工程
6.0.1本章适用于室内墙面、门面各类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6.0.2软包织物、皮革、人革等面料和填充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防腐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0.3软包工程的衬板、木框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牢固,不得松动。
6.0.4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棱角方正,周边平顺,表面平整,填充饱满,松紧适度。
6.0.5单块软包面料不宜有接缝。织物裁剪时经纬线保持顺直。
6.0.6软包安装平整,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
6.0.7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和皱褶。
6.0.8软包饰面与压条、盖板,踢脚线,电器盒面板等交接处应交接紧密、无毛边。电器盒开洞处套割尺寸正确边缘整齐,盖板安装与饰面压实,毛边不外露周边无缝隙。
6.0.9软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板块铺贴工程
7.0.1本章适用于墙、地面饰面石材、饰面砖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7.0.2石材、墙地砖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7.0.3饰面板块表面不得有划痕,裂纹、风化、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结块水泥作胶结材料。
7.0.4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进行规格套方,保证规整,进行选色,减少色差,进行预排,减少使用非整砖,有突出墙地面的物体应按规定用整砖套割,套割吻合边缘齐整。
7.0.5石材铺设前宜做背涂处理,减少“水渍”、“泛碱”现象发生。
7.0.6墙地砖铺贴应砂浆饱满、粘贴牢固,墙面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铺贴数量的5%。
7.0.7表面平整,接缝平直,缝浆饱满,纵横方向无明显错台错位,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洁净无污积和浆痕。
7.0.8石材、墙、地砖铺贴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0.8。
地板工程
8.1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工程质量验收。
8.2木质地板
8.
2.1木质地板工程用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和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含水率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不宜大于10%。
8.
2.2铺装前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
8.
2.3铺设地板基层所用木龙骨、毛地板、垫木安装必须牢固、平直。
8.
2.4木质地板面层与基层铺钉或粘接必须牢固无松动。
8.
2.5当不使用毛地板,直接在龙骨上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主龙骨间距不得大于300mm,地板接缝在龙骨中线上。
8.
2.6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
2.7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光线铺设。
8.
2.8木地板铺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3强化复合地板
8.
3.1基层应平整、牢固、干燥、清洁、无污染,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8.
3.2在楼房底层或平房铺装须做防潮处理。
8.
3.3强化复合地板铺装时,室内温度应遵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要求。
8.
3.4地板下面应满铺防潮底垫、铺装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并用胶带固定。
8.
3.5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
8.
3.6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时需要设置伸缩缝、安装平压条。
8.
3.7木踢脚板采用45度坡口粘接严密,高度、出墙厚度一致,固定钉钉帽不外露。
8.
3.8表面平直,颜色、木纹协调一致,洁净无胶痕。
8.
3.9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
3.9的规定。
地毯铺装工程
本章适用于各种类型地毯铺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0.1地毯的品种、规格、材质、颜色、胶料及辅料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9.0.2基层必须平整、光滑、干燥、清洁、无污染。
9.0.3地毯固定应牢固,毯面撑摊平整、无起鼓、凹陷,无皱褶、翘边,接缝处应拼花对线,拼接严密、图案连续、烫压平整,绒面毛顺光一致,收边合理,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9.0.4地毯摊铺后应用张紧器撑紧撑平,与倒刺板抓结牢固,四周毛边塞入踢脚板下。
9.0.5地毯与其他地面交接处应收口合理、顺直,压条牢固,压紧、压实。
细部制品工程
10.0.1本章适用于窗帘盒、散热器罩、门窗套、木护墙、踢脚板、护栏、木扶手、固定式橱柜、装饰线工程质量验收。
10.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10.0.3材质要求:
10.0.
3.1工程制作应用烘干木材、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0.0.
3.2木材表面不得有死节、裂缝、虫眼。
10.0.4细木制品安装必须粘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饰面板应粘结密合,不得起层、起鼓。
10.0.5窗帘盒、窗台板与基体连接严密、棱角方正,同一房屋内的位置标高及两侧伸出窗洞口外的长度应一致。
10.0.6本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与踢脚板连接处无缝隙。
10.0.7踢脚板:上口平直,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10.0.8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应顺直,紧贴墙面,胶圈收口正确,木线对接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不得有错位离缝现象。
10.0.9栏杆扶手:
10.0.
9.1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0.
9.2玻璃护栏栏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
10.0.
9.3护栏、扶手材质和安装方法应能承受规范允许水平荷载、扶手高度应不小于0.9,栏杆高度应不小于
1.0
5、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
10.0.10细木制品制作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0.10的规定。
10.0.11楼梯木栏杆、扶手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0.11的规定。
涂饰工程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美术涂料类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1.1一般规定
1
1.
1.1涂饰工程所用涂料必须是环保达标的产品,其品种、等级、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1.
1.2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1.
2.1涂饰基层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度,混凝土或抹灰层面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面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
1.
1.
2.2旧墙面应清除疏松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1
1.
1.3基层使用防水腻子的塑性、和易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1
1.
1.4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附着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1
1.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
1.
2.1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刷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透底、掉粉、起皮。
1
1.
2.2喷涂涂膜应厚度均匀、颜色一致、喷点均匀,喷点、喷花的突出点应手感适宜不掉粒,喷涂接茬处无明显接茬痕迹,表面洁净无污染。
1
1.
2.3涂层与其他装饰物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
1.
2.4施涂薄涂料工程质量应符合1
1.
2.4表的规定。
1
1.
2.5施涂厚涂料工程质量应符合1
1.
2.5表的规定
1
1.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
1.
3.1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细木制品基层表面必须洁净、平整、光滑,无裂缝等缺陷。
1
1.
3.2表面如出现色差,应修色或拼色使其颜色达到基本一致。
1
1.
3.3溶剂型涂料涂饰应涂饰均匀,附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脱皮、斑迹。
1
1.
3.4色漆涂料涂饰工程质量应符合1
1.
3.4表的规定。
1
1.
3.5施涂清漆工程质量应符合1
1.
3.5表的规定。
1
1.4美术涂饰工程
1
1.
4.1本节适用于套色、滚花、仿真等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
1.
4.2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附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掉粉、脱皮。
1
1.
4.3美术涂饰的套色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吻合清晰。
1
1.
4.4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符合设计或样板要求。
1
1.
4.5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颗粒应分布均匀,滚压厚薄基本一致。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
2.0.1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工程验收。
1
2.0.2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外形、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2.0.3管道安装横平竖直铺设牢固无松动,坡度符合规定要求。嵌入墙体和地面的暗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抹砌保护。
1
2.0.4冷热水安装应左热右冷,安装冷热水管平行间距不小于2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
2.0.5龙头、阀门安装平正,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1
2.0.6各种卫生器具与石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使用硅铜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各种陶瓷类器具不得使用水泥砂浆窝嵌。
1
2.0.7浴缸排水口应对准落水管口做好密封,不宜使用塑料软管连接。
1
2.0.8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通水无渗漏。
1
2.0.9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篦子应略低于地面走水顺畅。
1
2.0.10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牢固端正,上沿水平,表面光滑无损伤。
防水工程
1
3.0.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的防水工程验收。
1
3.0.2防水施工宜用于涂膜防水材料。
1
3.0.3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
3.0.4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基层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1
3.0.5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25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
1
3.0.6防水水泥砂浆找平层与基础结合密实,无空鼓,表面平整光洁、无裂缝、起砂,阴阳角做成圆弧形。
1
3.0.7涂膜防水层涂刷均匀,厚度满足产品技术规定的要求,一般厚度不少于
1.5mm不露底。
1
3.0.8使用施工接茬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使用两层以上玻纤布上下搭接时应错开幅宽的二分之一。
1
3.0.9涂膜表面不起泡、不流淌、平整无凹凸,与管件、洁具地脚、地漏、排水口接缝严密收头圆滑不渗漏。
1
3.0.10保护层水泥砂浆厚度、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操作时严禁破坏防水层,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排水要畅通、不得有积水倒坡现象。
1
3.0.11防水工程完工后,必须做24小时蓄水试验。
电气安装工程
1
4.0.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入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工程验收。
1
4.0.2工程所用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
4.0.3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使用阻燃型产品。
1
4.0.4金属电线保护管的管壁、管口及接线盒穿线孔应平滑无毛刺,外形不应有折扁裂缝。
1
4.0.5电源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
4.0.6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单独配线和安装插座。
1
4.0.7暗线敷设必须配护套管,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
1
4.0.8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线管内。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
4.0.9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应符合“左零右相,保护地线在上”的要求,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
1
4.0.10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1
4.0.11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
4.0.12厕浴间应安装防水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
4.0.13灯具、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上沿标高一致,面板端正,紧贴墙角、无缝隙,表面洁净。
1
4.0.14电气工程安装完工后,应进行24小时满负荷运行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验收使用。
1
4.0.15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路竣工图,标明导线规格和暗线管走向。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
5.0.1本章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中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氡(222Rn)、甲醛、氨、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浓度含量验收。
1
5.0.2装饰设计时对室内环境污染物的含量宜进行预先评估。
1
5.0.3装饰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1
5.0.4居室装饰工程竣工时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
5.0.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表1
5.0.7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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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武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倒卖武器装备罪,要判3~10年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这项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的主体,需要是军队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有故意犯罪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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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哥哥他们部队有个排长因为把枪支的铜管装错了而被抓了起来,说是涉及武器装备肇事罪,我想知道武器装备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一)区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故,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等,与武器装备肇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这些犯罪除了在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上的区别外,还需注意区别以下两点:
、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武器装备。只有犯罪对象属于武器装备,才能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如不属于武器装备,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2、看是否因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如是,就应定武器装备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违反了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三)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根据本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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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武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倒卖武器装备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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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朋友的弟弟最近涉嫌诈骗和非法集资。请问各位律师现在的诈骗非法集资量刑标准是什么,谢谢各位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  
二、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进行集资;  
2、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3、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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