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犯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过失。
二、对执行裁定失职罪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所述,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裁定过程中,过失造成当事人利益发生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执行裁定失职罪处罚,构成这种犯罪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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