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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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四要件分别指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执行裁定时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职责,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到的客体是主要是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1、主体要件。

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要件。

客体是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批准逮捕?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涉嫌执行裁定失职罪询问证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五、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判刑后收监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1、法院会先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收到上述材料后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同时法院会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收到上述材料后会为罪犯办理收监。

3、罪犯收监后,会在5日内书面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裁定失职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这种行为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的严重,犯罪嫌疑人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若司法工作人员所谓的失职行为是因为受贿造成的,法院将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按照较重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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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发布时间:2015-01-06 11:01:00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6年7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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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要件中,主体是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其犯罪侵犯的客体,而客观要件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不负责导致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构成这种犯罪的主观表现是过失,如故意则不能成为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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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执行裁定失职罪需要的构成要件有:客体上侵犯了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情况、主体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行为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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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需要其四大构成要件成立,具体情况为:客体上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上表现为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主体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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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起合同纠纷问题,虽然我是被申请的一方但是我也觉得对方也是有问题的,本来也打算走程序也好能给我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后来在无意中我发现仲裁委员的其中的一个人和她竟然是亲属关系而且我发现他给她买了什么东西,被我碰巧遇见,所以我就觉得有问题,后来听说也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那像他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定书的条件有哪些?如果向他这种是不是属于受贿?可以吗?
[律师回复]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我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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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几年?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左右,具体的量刑情况,与失职判决、裁决之后造成的不良后果等因素有关。若是由于负有判决、裁定职责的司法职员的失职,导致了案件当事人的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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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前不久我表哥申请了仲裁,需要走法律的程序,但是不清楚的,想知道目前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失效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职权。
2.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应遵守法定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此期限是可变期限,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有关规定。此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我最近在一家公司工作不是很顺利,但是最近的三个月的工资还没拿到,请问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一)仲裁裁决执行的意义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应自觉予以履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将纠纷提交仲裁,都会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执行仲裁裁决是法院对仲裁制度予以支持的最终和最重要的表现,它构成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仲裁裁决在仲裁制度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执行仲裁裁决是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保证。仲裁裁决的作出只是为权利人提供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因为仲裁裁决被赋予法律上的强制力,可以迫使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仲裁裁决只有真正得到执行后,权利人才能由此实现自己的权利。
其次,执行仲裁裁决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保证。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时,如果法律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书无疑只是一纸空文。只有规定执行程序,才能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才能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职权。
2.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应遵守法定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此期限是可变期限,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有关规定。此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
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三)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申请执行
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2.执行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再不履行义务的,则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权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
(3)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规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即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当被申请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还债。
(4)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不予执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我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3.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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