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涉及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置上,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因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导致发生了更大的安全事故的,可以根据上述认定标准来区分情节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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