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去敬老院土地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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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法律,其土地在五保户在世时,仍然由本人管理,可以交给他人代耕。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并不是个人,承包权不能继承。
五保户去敬老院土地归谁

依据我国法律,其土地在五保户在世时,仍然由本人管理,可以交给他人代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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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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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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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继承法》三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有遗赠协议,受遗赠人可以承包期内继承承包林地经营权,如没有遗嘱继承,应该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收回,其他的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三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五保户死亡后,自应该归其所在集体的组织所有。四是在《民法》上规定来说,五保户的侄子、侄女人等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侄子、侄女不能主张进行遗产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4)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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