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归属权归谁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征地补偿这一议题,大部分款项将归于土地所有者所有,然而,并不是全额都归属他们所有。
因为农村土地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土地确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利,却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因此,土地确权人并没有权利随意转让土地。
而针对征地补偿到底应归属哪一方的问题,具体安排往往取决于土地现有状况。
若土地是在确权之后获取的,那么征地补偿应如何分配,这一点主要依据土地现状作出决定。
在征用土地时,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涉及到征收耕地时,补偿费用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上各种附着物品和青苗的损失费。
若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量单位为该耕地被征用之前的三年间平均每年种植收益的6至10倍。
对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它的计算方式则需要参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
其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的计算方法是将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与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内人均耕地占有面积进行比较。
具体的说,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对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为该被征用耕地上三年前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不过,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上限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可以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相关标准来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并不能够作为财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的要求,农村的土地承包主体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实现的。即使某个家庭成员不幸离世,其承包土地的亩数亦不会因为这一事件而有所削减,其他家庭成员仍然有权利继续对这些土地进行合法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在我国,征地补偿款的最终归属取决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性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组织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就使得土地的转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补偿款的具体分配将依据土地确权之后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对于耕地的补偿,其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根据三年内平均种植收益的6至10倍计算得出)、安置补助费(该费用与农业人口数量密切相关,每名农业人口可获得4至6倍于年产值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及青苗损失费等方面。需要指出的是,耕地补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年产值的15倍。至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则由各省份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耕地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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