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不特定人群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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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特定对象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在30人以上、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非法集资不特定人群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怎样认定:

(一)可以从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上判断:

从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是需采取公开宣传的手段吸收资金,以此证明集资人对任何出资人的资金均会予以接受。

(二)从集资“对象”进行判断: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被认定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于非法集资对象的把握,原则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募集资金对象的多维性,即对象既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包含亲友以及亲友介绍的人;

二是募集资金对象的可变性,即对象范围不是固定封闭的,其范围可以根据各种因素而变化,如行为人社交圈的大小、信誉的好坏、集资利率高低;

三是募集资金对象的逐利性,即是经济利益而非亲情、友情将集资人和出资人联系在一起。

“不特定对象”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在30人以上、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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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怎样认定
可以从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上判断。从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是需采取公开宣传的手段吸收资金,以此证明集资人对任何出资人的资金均会予以接受。进一步明确“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性的手段。由于该解释采用了开放性的列举形式,同时对“等”字的外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导致一定分歧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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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最近遇上了一起非法集资诈骗 想要报案 我想问下非法集资特定人群吗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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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非法集资越来越猖獗,防范起来特别难,想知道一般非法集资特征有哪些,怎样认定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一般非法集资特征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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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不特定人群怎么处罚
在我们的社会中,集资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对众多不特定群体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法律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分子,将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则将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将被处以罚款,而相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惩戒。 总之,对于集资诈骗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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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群e家是非法集资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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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群集资算非法集资吗
不构成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指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向其他业主收取维权经费,进行合理开支支配,没有诈骗的主观恶意,而且收取资金的对象为确定人群,应该是不够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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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罪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 利用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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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怎样认定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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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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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针对哪些人群?
非法集资针对的人群有老人、低学历人群、投机人群等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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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些概念还不太清楚,我想问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哪些是非法集资的特征?可以麻烦各位律师说一下吗
[律师回复] 201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构成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属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明确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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