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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先确定接收的监狱同意接受,然后再联系转出的监狱进行押送。
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核实情况后,与现押地监管部门和原籍地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为服刑人员办理回原籍地看守所服刑的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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