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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区域,如客厅、洗手间、厨房等场所,即上述第一种情形下,每个合租者均享有使用权,因此只要明知他人在上述场所吸毒,无论是主动提供的合租者,还是被动默认的合租者,均应当认为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因为合租者对于公共区域均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负有管理的义务,基于该管理的义务则必然要求合租者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进行制止。相反,对于吸毒行为发生在合租人各自归属的房间,如个人卧室,只能认定卧室的实际使用者单独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为其享有对场所的实质控制权。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中:提供场所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提供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确定基准刑;同时提供场所、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四个月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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