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刑事责任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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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决刑事责任的机关只能是刑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该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刑事案件,不能直接由法院调查处理。
判决刑事责任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一、判决刑事责任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判决刑事责任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二、刑罚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司法机关主要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不一样的,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这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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